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李兆濱 通訊員 王燕 淄博報道
為深入貫徹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加大對違法案例公開公示力度,充分發揮行政處罰案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警示教育作用,進而達到“查處一起、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做好普法宣傳引導工作,不斷增強交通運輸從業人員依法經營、公平競爭的規則意識,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推動交通運輸事業健康發展。現結合“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貨物”有關案件普法如下。
1.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山東**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貨物案:
2021年1月14日,孫**駕駛的魯C97***(黃色)因超限超載被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桓臺大隊起鳳中隊查扣,移交至局執法單位監督卸貨。2021年1月18日 ,執法人員在對孫**駕駛的魯C97*** (黃色)實施檢查時,發現該車為4軸貨車,按照規定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1噸。經檢測該車車貨總重57.92噸,超限超載比例86.84%,桓臺縣交警部門按照規定對車輛駕駛員做出相應行政處罰。經核查,該車輛所載貨物為石子,于山東**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裝載,該公司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行為違反了《山東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根據 《山東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 ,給予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山東**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物流有限公司)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貨物案:
2021年3月26日,呂**駕駛的魯MDQ*** (黃色)魯M3***掛(黃色)因超限超載被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桓臺大隊馬橋中隊查扣,移交至局執法單位監督卸貨。2021年3月29 日,執法人員在對呂**駕駛的魯MDQ*** (黃色)魯M3***掛(黃色)實施檢查時,發現該車為6軸貨車,按照規定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9噸。經檢測該車車貨總重62.98噸,超限比率28.53%,桓臺縣交警部門按照規定對車輛駕駛員做出相應行政處罰。該車輛所載貨物為鋁土,系***物流有限公司裝載,其裝貨行為違反了《山東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根據 《山東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 ,給予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物流有限公司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普法摘要:
《山東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
第十二條車站、港口碼頭、煤礦、沙石料場等貨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車輛裝載標準的規定為車輛裝載、配載貨物,不得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貨物。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辦法規定,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貨物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輛次處1000元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萬元。
法規全文連結: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0/2/18/art_107861_923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