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客戶端訊息,2022年9月22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傅政華受賄、徇私枉法一案,對被告人傅政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傅政華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傅政華利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北京市委常委,公安部副部長,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司法部部長及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本人直接或者透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7億餘元。2014年至2015年,傅政華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對其弟弟付衛華涉嫌嚴重犯罪問題線索隱瞞不報,不依法處置,致付衛華長期未被追訴。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傅政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傅政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傅政華徇私枉法,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亦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並罰。鑑於傅政華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尚能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傅政華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國家、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今年7月28日訊息,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傅政華受賄、徇私枉法一案。對受賄部分公開審理;因涉及國家秘密,對徇私枉法部分依法不公開審理。
今年7月11日訊息,傅政華被提起公訴。
今年4月21日訊息,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傅政華涉嫌受賄、徇私枉法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對傅政華作出逮捕決定。
今年3月3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傅政華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經查,傅政華完全背棄理想信念,從未真正忠誠於黨和人民,徹底喪失黨性原則,毫無“四個意識”,背離“兩個維護”,政治野心極度膨脹,政治品行極為卑劣,投機鑽營,利令智昏,為達到個人政治目的不擇手段;參加孫力軍政治團伙,拉幫結派,結黨營私;在重大問題上弄虛作假、欺瞞中央,危害黨的集中統一;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長期結交多名“政治騙子”,造成惡劣影響;長期違規領用和攜帶槍支,形成嚴重安全隱患;對紀法毫無敬畏,執法犯法,徇私枉法,擅權專斷,恣意妄為,造成嚴重惡劣政治後果;長期搞迷信活動,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特權思想極為嚴重,生活奢靡享樂,長期違規佔用多套住房、辦公用房和多輛公車供個人及家庭享受,長期安排多名公職、現役人員為個人及家人提供服務,頻繁接受高檔宴請和旅遊安排;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嚴重破壞政法隊伍政治生態;貪婪腐化,大搞權錢交易,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傅政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徇私枉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傅政華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去年10月2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傅政華被查。
公開履歷顯示,傅政華1955年3月生。2016年,傅政華任公安部黨委副書記、常務副部長。2018年3月,國家機構改革後,傅政華任司法部部長、黨組副書記。2020年5月,傅政華任十三屆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