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篤鮮
扶起倒地的行人,萬一被訛怎麼辦?正常行駛卻被指認剮蹭,選擇破財消災還是走法律途徑解決爭議?如果報警,司法機關會管這種“小事”嗎?
10月14日,兩高一部發布《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首次從法律角度解釋“碰瓷”,並明確了對實施“碰瓷”及衍生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辦法。司法部門態度非常明確:必須依法嚴懲。
所謂“碰瓷”,是指行為人透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其操作方式與一些犯罪行為模式相吻合。一旦滿足了相應法條在數額等方面的具體規定,就要受到刑事處罰。如果“碰瓷”時又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則須依照對應法條處理,例如“碰瓷”時故意造成他人財物毀壞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可以說,《意見》並非出臺新規,而是重申現行法律規定。這次以專門頒佈司法檔案的方式,亮明對“碰瓷”零容忍的態度,反映出有關部門越來越“接地氣”,為公眾解決實際問題。更重要的是,“碰瓷”行為往往性質惡劣,除了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還擾亂公共秩序,甚至在一定地區形成黑惡勢力,必須依法嚴厲打擊。如果人們總被“扶不扶”的問題困擾,社會氛圍顯然會愈加疏離冷漠。
《意見》給出了指引,接下來要看司法機關如何落實。現實中,有的“碰瓷”較為隱蔽,事後難以判斷是非曲直,部分基層工作人員也存在“快刀斬亂麻”的心理。因此,相關部門要從思想上認識到“碰瓷”問題的嚴重性,綜合運用各種技術手段,在儘可能還原事實的基礎上準確適用法律,增強公眾的安全感與對司法的信任感。同時也要加強宣傳工作,形成對不法分子的有力震懾,幫助公眾強化自我保護意識,遇到“碰瓷”及時報警並保留證據。
說回來,很多“碰瓷”都沒什麼技術含量,不過是利用了人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如今有《意見》作為定心丸,今後不妨更積極地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人都能遇事不怕事,“碰瓷”的人就不會總那麼囂張。
【作者】 王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