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韶涵合約糾紛案二審宣判賠償原唱片公司近百萬元 福茂回應

6月30日,據臺灣媒體報道,因合約糾紛,張韶涵遭前東家青田經紀公司與福茂唱片公司提起訴訟一案二審宣判,改判張韶涵賠償被告409萬新臺幣(約98萬元人民幣)。當日晚間,張韶涵微博發文回應經濟約糾紛案,“權利不是別人施捨的,是靠自己爭取。I will fight for my righ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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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該案件一審被告曾提出共計3465萬餘元新臺幣的賠償金,而張韶涵方則表示原本與青田公司約定五年內發行10張唱片,但該公司1年7個多月才發行1張唱片,是對方先違反合約內容。最終判決張韶涵賠償4萬元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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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為雙方終止合約前,福茂唱片已經著手為張韶涵製作第7張專輯,其中有7首歌曲已支付編曲、作詞等製作費用48萬餘元新臺幣。並根據前6張專輯製作人的電子郵件,預估已經制作完成的第7張專輯無法發行的損失360萬餘元新臺幣,故作出改判,被告可上訴。

對此,福茂唱片表達非常尊重並感謝法院,也希望雙方若有意見,應該好好溝通,非不得已不希望由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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