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買車一年多頻出故障,還險因突然降速出車禍,車主退車無果

由 漆雕佁 釋出於 綜合

“一年多時間因為故障就維修了14次,車子要麼在維修中,要麼在維修路上。”6月12日,四川眉山男子石長勇戲謔地介紹自己這一年多來的用車經歷。

他於2019年2月份購置的江鈴牌馭勝S350轎車,跑了8000餘公里就開始出問題,最嚴重時差點因車輛突然降速而產生車禍。維修多次仍未完全解決問題後,今年5月,石長勇找到汽車銷售商,提出欲退車或換車,但雙方因折舊費問題未能達成一致。

該車四川經銷商系四川江鈴汽車銷售有限公司,6月12日上午,負責處理該公司車輛質保期內相關事務的梁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按照相關法律,退車他們只退12.5萬元,但石先生的訴求在16萬元左右,故而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購車一年多出現故障14次

車輛多次突然降速,差點釀車禍

6月11日,站在自己購買的轎車前,石長勇依舊氣不打一處來,他沒想到,他會因為這輛車的速度問題,激情全無。

6月11日 石長勇在自己的車前

石長勇介紹,他於2019年2月2日在眉山會凌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會凌汽車公司”),以161800購得江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江鈴牌馭勝S350轎車一輛。“加上稅費等,一共花了18萬多元。”

石長勇說,該車行駛2個多月,行駛至8000多公里就開始出現故障,顯示屏上亮起發動機故障燈,時速就迅速下降,經“會凌汽車公司”維修後行駛3000多公里又出現故障降速。

“最嚴重、最危險的一次發生在去年8月,我駕車搭乘4人行駛在省道103線,在超一輛貨車時,時速是80~90公里,瞬間故障出現,車速立馬降為40公里,對面又駛來了一輛大貨車,差點釀成重大交通事故。”石長勇說,“當時我就強烈要求退車,對方答應再維修一次,再出現故障,走退車程式。”

石長勇介紹,後來又陸陸續續出了問題,今年4月,該車又出現故障,維修者還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把該車電腦板總成更換了,但還是沒完全解決,基本上都是行駛過程中顯示屏上亮故障燈,然後速度迅速下降,至今共出現此類故障14次。

僅在眉山,石長勇車輛就維修12次

銷售方確認一年多時間車輛維修14次

稱原因系多方面

6月12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其購車處的眉山會凌汽車美容維修中心有限公司和四川江鈴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兩處證實,石長勇的車在兩處一年多維修過14次。

據其中一處眉山會凌汽車美容維修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資料顯示,石長勇的車確有在高速路上超車行駛時突然減速,多次給不上油,全車亮故障燈等情況,共維修11-12次。

石長勇車輛購買憑證

那麼,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車輛減速?

12日上午,四川江鈴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負責處理車輛質保期內相關事務的梁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石長勇的是一輛柴油車,他反饋的是週期比較短就出現問題,現在國五的柴油車對燃油品質要求比較高,有可能是我們配件問題,也有一開始在眉山處理時沒處理好的原因,他的車輛在眉山那邊維修次數比較多,在我們這裡來維修過兩次,兩次都是給他處理好了的。他車輛使用比較頻繁,用的時候比較多,一年多時間開了3萬多公里。

“具體原因我們也不好說得,只有工廠的專業人員才能分析。”梁先生說,“(這種車)我們銷售了幾百臺,只有兩三臺車有這個情況,不是批次性的問題。”

車主退車未果

雙方未能在折舊費上達成一致

經過一番溝通,石長勇和銷售方達成了退換車的決定,但在退換車輛的折舊費上,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石長勇認為,自己的車輛在8000公里時就開始出現問題,後來陸陸續續出問題,折舊費應從8000公里時算起。“購置稅那些我都認,除了折舊費,他們該退我16萬元左右。”

對於這個16萬元的金額,梁先生等人並不認同,他表示,不可能按照出問題開始的來算,之後石長勇也開了這麼長的公里數,需要按照正常程式來執行的。

“石長勇車輛出問題,每次維修都是修好了的,但因為可能他用得比較頻繁,每次沒過多久,車輛就再次出現問題了。”梁先生說,“我們和工廠溝透過,做了很多工作,退車換車都可以,但要有折舊費,我們折算出來的除了折舊費,按照3.9萬公里來算,只能退他12.5萬左右,我們也想給客戶減少點損失,盡力了。”

律師說法

考慮瑕疵擔保責任 應向用戶標準傾斜

6月12日,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宋宏宇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買汽車是買的所有權,對廠家來說,有一個瑕疵擔保的責任,就是賣給使用者的時候是不是完好且經得起檢驗一個狀態,而不是說經常都要去修修補補的。

“什麼叫瑕疵擔保呢?就是我交一個東西給你的時候,我要擔保他是沒有瑕疵的。”宋宏宇指出,維修了14次,雖然石長勇沒有給錢,只能證明盡到了一個維修的責任,但可能還要思考,除了這個維修的責任外,這個產品質量本身是不是有瑕疵?廠家是否對這個汽車完整有一個保障?

宋宏宇認為,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廠家並非百分百有理。所以在這個折舊費上,完全按使用者的標準肯定不合適,畢竟使用者後面還跑了那麼久,但也不能完全按廠家的標準,考慮到廠家有一個瑕疵擔保的責任,應該按使用者的標準傾斜。

他還建議,“這14次維修算一個證據,但如果有更直接的證據,比如說有證據證明這些維修都不是在後面使用者駕駛引起的,而是出廠的過程中就有問題的話,對使用者(石長勇)就更有利了。”

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佔表示,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21條之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因而經銷商應當尊重消費者要求換車的訴求。消費者應當向經銷商支付合理的適用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合理使用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車價款(元)×行駛里程(km))/1000]×n。使用補償係數n由生產者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使用時間、使用狀況等因素在0.5%至0.8%之間確定,並在三包憑證中明示。若沒有在三包憑證中明示,應從有利於消費者的角度從低計算合理的補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