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石偉
“如果認定不是見義勇為,希望透過正式的方式告知我。如果認定是見義勇為,我希望堂堂正正拿到見義勇為證書。只有通報表揚沒有證書,我不知道怎麼跟孫子講他爸爸的事。”2023年5月4日,還沒走出喪子之痛的張智菊,正在等待開庭。
2020年5月,張智菊的兒子張文輝跳入河中救人時遇難,在申請見義勇為過程中一波三折。在三次認定為見義勇為之後,湖北襄陽穀城縣政法委見義勇為促進會第四次“一致認定張文輝不屬於見義勇為,但出於人文關懷,按見義勇為通報表揚,不頒發榮譽稱號和證書。”
封面新聞記者聯絡谷城縣政法委,負責該事件處理的工作人員表示需要聯絡縣委宣傳部。縣委宣傳部新聞科阮姓工作人員則婉拒了採訪。
有律師認為,本次事件中的朋友關係中相互並無法定救助義務,飲酒情節與救人行為無關,所謂瑕疵不應影響見義勇為認定。
小夥酒後救人溺亡
評見義勇為遭遇波折
事發監控截圖(受訪者供圖)
事發景區監控顯示,2020年5月31日凌晨,一名男子獨自划著小船離開岸邊,之後跌落水中,在水面掙扎。岸邊另一男子見狀,躍入水中向落水者游去。施救者趕到落水者身邊之後,出現了十幾秒僵持,之後落水者遊向小船,並攀爬上去。施救者則回頭向岸邊遊,但在途中出現體力衰竭情況,反覆划動手臂卻無法前進,之後沉入水中。
影片中的落水者是李明(化名),施救者是張文輝。
張智菊提供了一份警方告知家屬事件過程的錄音。錄音顯示,2020年5月30日下午,李明、李軍(化名)邀請張文輝到當地一處私人承包的景區遊玩,當晚9點多又有其他朋友到達,之後一起吃燒烤、喝酒。其中,張文輝喝了2兩白酒和少量啤酒,李明、李軍也各自喝了酒。三人聊天到凌晨,之後相約到河邊準備洗身上的汗水。期間,李明自行划船時落水,張文輝從岸邊下水救人時遇難。李軍因不會游泳一直在岸邊,李明因黑暗中對水面恐懼,未對張文輝施救。
張智菊介紹,她的愛人患有直腸癌,張文輝的去世給家裡帶來很大的打擊,“安葬回來的路上,遇到一個小夥子,他說兩年前他不小心落水了,也是張文輝救起來的。他是退伍回來的,見到這種事都很熱心。”
“鎮上讓我們把屍體下葬,他們去遞交材料申請見義勇為,之後又說不符合見義勇為標準。”張智菊說,在反覆奔走、協調之後,相關部門讓景區賠償了25萬元,李明賠償了10萬元,李軍賠償了2萬元。
“事發之後,李明和李軍曾跪在我面前道歉,逢年過節也常到家裡看望。反覆折騰之後,他們心裡也有了疙瘩,不再到家裡了。”張智菊說,相關部門多次讓家裡提訴求,她們都拒絕了金錢方面的要求,只希望對張文輝的行為認定為見義勇為。
4次見義勇為認定結果相反
官方稱過程存在“明顯瑕疵”
2020年12月,谷城縣政法委見義勇為促進會以紅標頭檔案釋出了對張文輝的表揚通報。通報稱,張文輝被邀約前去遊玩,三人酒後相約下河洗澡,張文輝救人時溺亡,經專家評審決定對張文輝同志見義勇為行為通報表揚,同時號召全縣向張文輝學習。
2021年的書面回覆中,張文輝第三次被認定為見義勇為(受訪者供圖)
“這個檔案認定了屬於見義勇為,但只通報表揚,沒給予榮譽稱號和證書。我們向襄陽政法委提出複核,襄陽政法委書面回覆,要求谷城縣政法委見義勇為促進會重新調查處理。”張智菊介紹,2021年6月,谷城縣政法委書面通知撤銷此前的通報表揚,重新出具另一份通報表揚。
在新的通報表揚中,描述事情經過的措辭更改為“張文輝與人相約遊玩,張文輝提議下河洗澡,河邊有警示標誌及救生衣”。新的通報再次認定張文輝見義勇為行為,給予通報表揚,並號召全縣學習。
同日,谷城縣見義勇為促進會書面回覆張智菊稱,再次組織專家評審,一致認定其行為屬於見義勇為,但綜合前後情況看,過程存在明顯瑕疵,故維持了此前通報表揚的結論;襄陽政法委認為此前的通報表揚行文主體及形式不規範,通報的依據不具體、不明顯,要求重新調查處理,故而撤銷了此前的通報,作出了新的通報 。
2022年的書面回覆中,張文輝不被認定為見義勇為(受訪者供圖)
2022年11月,谷城縣見義勇為促進會再次書面回覆張智菊,給出了相反的評定。書面材料稱,張文輝救人屬於法定救助義務,構不成見義勇為,但鑑於他在通行人員落水後有救人行為,出於人文關懷,決定給予見義勇為通報是正確適度的褒獎。
“前邊三次認定屬於見義勇為,最後一次一致認定不屬於見義勇為。他們說救人前有飲酒行為,救的物件是同行的朋友,不算見義勇為,但出於人道主義還是算作見義勇為,只通報表揚,不給榮譽稱號。”張智菊稱,無法接受這種模稜兩可的認定,如果屬於見義勇為就應該按照規定頒發稱號證書,如果不屬於見義勇為就應清楚明確出具結論。
當地婉拒採訪,稱“當面來跟我們領導彙報”
律師:所謂瑕疵不影響見義勇為認定
5月4日,封面新聞記者電話聯絡谷城縣政法委,負責處理該事宜的工作人員表示,採訪需先與縣委宣傳部聯絡。谷城縣委宣傳部值班人員表示,採訪事宜需聯絡宣傳部新聞科,並告知了一位阮姓科長電話。阮科長稱,沒有檔案任命他是領導,他無法代表單位發言,採訪事宜需要記者攜帶材料前往辦公室,“跟我們領導當面彙報再說,我這話只能代表個人”。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介紹,中國對於見義勇為的認定沒有全國統一的評定標準,各地細則中最基本的條件是,在沒有法定救助義務的前提下,為了保護他人人身安全而實施的救助。
“關鍵在於是否有法定救助義務。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夫妻以及未成年學生與老師之間存在法定救助義務,一般情況下朋友之間不存在法定救助義務,男女朋友之間也不存在這種義務。”付建介紹,如果張文輝帶領著行動不便、無自主行為能力的朋友外出遇險,那他對朋友具有救助義務,但此事件中張文輝的朋友是正常行為能力者,即便共同飲酒了,相互也不具備跳水救人這樣的救助義務,其救人行為應屬於見義勇為。
至於救人前有飲酒行為,岸邊有救生衣但救人時未穿戴等情況,付建認為均不影響救人行為本身的性質。“有些人沒喝酒不一定有膽量救人,見義勇為與喝酒與否無關,而是看他本人是不是為了救助他人挺身而出。救人者在緊急情況下不一定能完全細緻觀察環境,沒看到救生衣或者沒穿救生衣就去救人,只能說明當時的舉動是本能反應,不該苛責而認為是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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