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頭漸綠、冬去春來,伴隨著春日一同來臨的是清明時節,市民掃墓祭祖、緬懷先人。但不能忽視的是,春季是火災事故的多發期。歷年來,因清明祭祀活動中焚香燒紙的習俗而引發的火災數不勝數,以下幾個案例都是因為個人心存僥倖或者麻痺大意,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嚴重後果。
案例一
2021年2月11日,岱嶽區粥店街道辦事處曹家村回遷小區居民鄭某嶺在泰山景區櫻桃園管理區某集體林地內上墳,在用火紙引燃貢香過程中,不慎引發森林火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決定給予鄭某嶺行政拘留10日,並處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1年2月16日,徂徠鎮曹莊村民劉某在徂徠山北麓徂徠鎮曹莊村公墓上墳時,不慎引發火災,因火勢較大,劉某撲救未果,遂放棄撲救,驅車逃離火場,造成現場樹苗被燒280餘株,直接經濟損失達2萬餘元。2月24日,警方將涉嫌失火罪的犯罪嫌疑人劉某抓獲,並依法對其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例三
2020年3月19日上午10時許,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的彭某帶著祭祀品到本村的山坡上祭祀。因祭祀品較多,明火不慎引燃茅草,進而引發了森林火災。嘉陵區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處彭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案例四
2018年2月21日,河北省保定市淶源縣某村村民付某明在上墳燒紙時不慎引發森林火災。經林業局技術人員鑑定,過火有林地面積49.1畝。付某明因犯失火罪,經淶源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於2018年7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例五
2019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安定區的王某在掃墓時,因燒冥紙不慎引燃墓邊雜草,引發山林火災。經鑑定,該山林火災過火林地面積10.137公頃,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1.47萬元。2019年11月13日,王某因犯失火罪被安定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上述案例
觸目驚心
放鬆警惕
可能釀成大禍
切不可
心存僥倖
麻痺大意
有下列情形,將受到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將受到刑事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警方提示
倡樹新風
文明祭祀
若因祭祀燒紙
釀成火災
不但無法告慰先人
反而影響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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