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陳彬
當你在街上突然被人搭訕,感到意外的同時也要提高警惕,因為這可能不是一段浪漫故事,而是一次糟心的經歷——整個過程被偷拍成影片傳到網上,當作搭訕“教學影片”流傳於“學員”間。最近,來自天津的小楊就遇上了這樣的煩心事,在短影片平臺發現偷拍自己的影片後,她和朋友多次試圖維權,但未得到拍攝方和影片平臺的回覆。
未經他人同意偷拍“搭訕影片”並上網釋出,顯然屬於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公開他人個人資訊,侵犯了被搭訕者的肖像權、隱私權和個人資訊權。這已經超越了不文明不禮貌的行為範疇,不僅僅是對個人情感的冒犯,而且侵犯了自然人的實質權益,踩踏了道德和法律雙重底線。
“搭訕影片”中往往包含了被搭訕者的音容相貌以及活動場所、行蹤等資訊,這些資訊都具有私密性,都在肖像權、隱私權、個人資訊權等權益的範疇之內,都受到法律的保護。《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保安,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而如果將“搭訕影片”用於商業目的,作為“搭訕教學”的資料,作為吸引學員的噱頭,作為引流牟利的媒介,則構成了一種侵權式營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資訊。
儘管被搭訕者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消費者,但從事搭訕教學的人卻具有了經營者的屬性。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資訊保護規則和精神,經營者在商業活動中收集、使用非消費者的資訊也應該參照收集、使用消費者資訊的規則。而搭訕者偷拍“搭訕影片”用於搭訕教學營銷,違背了合法、正當、明示原則,不具備經對方同意等必要條件,侵權性質非常明顯。
對於偷拍“搭訕影片”的行為,人們要增強警惕意識,能當場說“不”的就當場說“不”,且讓對方關閉偷拍裝置並刪除相關偷拍資訊,這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維權。如果沒有當場發現偷拍行為,被偷拍者還可以在事後發現相關影片資訊後要求釋出者或影片平臺刪除影片,並可要求釋出者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如果直接溝通效果不佳,且影片傳播範圍較大,侵權情節嚴重,被偷拍者還可以走訴訟途徑維權。
短影片平臺等經營單位也應進一步健全管理機制和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加強對“搭訕影片”以及其他類似影片的監督,加強對公民隱私權、資訊權的保護,積極受理、高效處置被偷拍者的投訴舉報。在確認投訴舉報屬實後,及時刪除影片資訊,並對影片拍攝釋出者進行信用懲戒。必要時,可對相關賬號進行釋出限制或封號,將侵權者拉入黑名單。(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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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