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小電驢”路過莊園門口,
被“在逃”大馬撞倒在地。
到底是誰的馬?
損失由誰買單?
損失金額又如何認定?
案情介紹
2021年6月22日13時許,時某騎電動腳踏車上班途經某莊園門口時,被兩匹無人牽引的馬撞倒在地。時某緩過神之後立刻撥打110報警,稱被莊園放出的馬撞倒,馬還在現場,找不到管理員,請民警到場處理。時某工作單位的員工、莊園的工作人員以及派出所民警均到達事發現場。隨後莊園工作人員將時某送醫治療。因雙方就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某一紙訴狀將莊園主汪某訴至法院,要求汪某賠償其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車輛修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7萬餘元。
汪某辯稱,自己飼養的馬全部關押在莊園裡,時某提供的照片、影片中的馬不是莊園的馬,時某受傷與自己無關,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根據時某病史記載以及電動腳踏車修理發票開票時間,可以推斷時某在10月曾遭受新外傷,並導致車輛毀損,該部分的醫療費用及車輛修理費均與本案無關。時某的醫療費發票中還有部分6月22日之前的治療費用以及涉及口腔科、內科以及不明原因傷病產生的費用,也與本案無關。事故發生之後時某依舊領取了工資,不存在誤工損失。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1
時某是否因汪某飼養的馬匹撞倒受傷;
2
如時某受傷系汪某飼養的馬匹撞倒所致,汪某應賠償時某哪些損失?
關於時某摔倒受傷的原因
汪某確認在其經營的莊園內飼養了馬匹,而本案事發地點為莊園大門附近,照片及影片顯示現場有兩匹無人牽引的馬匹隨意走動,且事發地點路面平坦開闊,未見其他易引發車輛側翻的不良因素,結合現有證據以及事發後雙方的協調經過等,法院認為騎電動腳踏車的時某被汪某飼養的馬匹撞上系客觀事實。
關於時某的損失如何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汪某應對時某受傷產生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實際損失的確定
法院認為,醫療費應根據費用與事故的關聯性予以確認。事發當日時某就醫主訴及治療的部位為右手及右腕,此後多次複查均針對該部位,該部分醫療費與涉案事故具有關聯,應予以支援。但2021年10月及之後時某系對右側肩鎖關節脫位、肩關節退變進行治療,病史記載患者主訴為“外傷後右肩部疼痛1小時餘”。時某此時的治療部位有別於之前數次複查,就診時主訴用語有別於此前複查時的表達,且距離事故發生已過去三月有餘,期間時某多次複查,均未提及肩鎖關節存在不適,該關節長時間脫位而時某一無所覺,明顯不符合常理,故法院對時某右肩關節的損傷與本案事故之間的關聯性不予確認。同理,時某在內科門診、口腔科門診的就診費用,與本案亦缺乏關聯性,不予支援。關於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法院根據時某的傷勢及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分別酌情支援。誤工費,因事發後時某公司未停發其工資,故不予支援。車輛修理費,根據時某提供的修理費發票開票時間,難以證明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且汪某不予認可,故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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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嘉定法院一審判決
汪某賠償時某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合計4662.43元。一審判決後,時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最終駁回時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貼士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與萌寵零距離”成為各莊園農場的“吸金利器”,除了雞鴨鵝等常見小動物外,不少商家還引入了香豬、羊駝、馬匹、孔雀等體型較大又愛自由的“新網紅”,吸引了一批又一批的遊客。然而,動物在為商家帶來收益的同時,傷人事件也時有發生。為防免動物致害風險,促進糾紛調處,法院提示:
飼養人應嚴格遵守動物飼養的法律法規
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是動物致人損害的第一責任人,一般承擔無過錯責任,即只要其飼養或管理的動物致人損害,飼養人或管理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不問其過錯。根據實踐中的情況,《民法典》又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若受害人對損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以此主張免責或減責;當飼養人或管理人存在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的情況時,受害人對損害存在故意僅能減輕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責任;當飼養的是中國法律法規明令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時,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的損害結果則不存在任何免責或減責事由。
因此,動物飼養人應當積極查詢並遵守法律及各地行政法規的動物飼養規定,首先,不得私自飼養危險動物,典型如獒犬類的烈性犬;其次,主動了解動物習性並根據其特點有針對性的採取安全有效的管理措施。如出門遛狗要栓繩逐漸成為公眾常識。此外,對於農場、動物園等飼養、管理一定數量的動物,並提供遊客與動物互動服務的場所,除常規的硬體管理設施外,飼養人和管理人還應特別注重對遊客的風險警示、安全告知,並定期排查風險、不定時巡視,防止如本案中因管理疏忽,動物出逃致人損害事件的發生。
受害人應注重證據儲存,合理主張損失
當動物致害事件不幸發生後,事實查明是訴訟中至關重要的環節,受害人雖然不需要舉證證明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存在過錯,但對於動物致害的事實仍承擔基本的舉證責任。由於動物致害多具突發性,並往往伴隨人身損害,受害人應及時對事故現場留存證據,可以撥打110報警電話,透過公安機關的接警記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監控等證據對事發現場情況予以固定,或者尋求旁人幫助,第一時間對現場情況拍照、錄音錄影,形成客觀、連續的證據。
受害人因動物致害可主張的損害賠償主要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特定情況下還可以主張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等。但損失應當合理且與動物致害具有因果關係,如系受害人自行擴大的損失或與動物致害無關的損失,則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援。
鼓勵責任人購買保險,分攤風險
日常生活中,飼養的動物大多生性溫順,但野性使然,仍具有一定危險性,屬於法律上的危險源。近年來,以與動物零距離接觸為主題的樂園呈爆發式增長,人們直接接觸動物的機會不再侷限於動物園,但一般商家尚不具備大型動物園的動物管理及應急處置經驗與能力,動物致害機率隨之上升,其中不乏損害後果嚴重的案例,產生的高額治療費,受害人無力負擔,責任人無力賠償。在此種情況下,商家可根據自身情況,透過購買公眾責任險、寵物責任險等方式,實現以較小的成本將飼養動物的風險與保險人分攤,緩解因可能出現的高額賠償產生的經濟壓力,同時也有利於保障受害人權益得到有效救濟。
法條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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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來源 | 上海嘉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