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小电驴”路过庄园门口,
被“在逃”大马撞倒在地。
到底是谁的马?
损失由谁买单?
损失金额又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2021年6月22日13时许,时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经某庄园门口时,被两匹无人牵引的马撞倒在地。时某缓过神之后立刻拨打110报警,称被庄园放出的马撞倒,马还在现场,找不到管理员,请民警到场处理。时某工作单位的员工、庄园的工作人员以及派出所民警均到达事发现场。随后庄园工作人员将时某送医治疗。因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某一纸诉状将庄园主汪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汪某辩称,自己饲养的马全部关押在庄园里,时某提供的照片、视频中的马不是庄园的马,时某受伤与自己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时某病史记载以及电动自行车修理发票开票时间,可以推断时某在10月曾遭受新外伤,并导致车辆毁损,该部分的医疗费用及车辆修理费均与本案无关。时某的医疗费发票中还有部分6月22日之前的治疗费用以及涉及口腔科、内科以及不明原因伤病产生的费用,也与本案无关。事故发生之后时某依旧领取了工资,不存在误工损失。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
时某是否因汪某饲养的马匹撞倒受伤;
2
如时某受伤系汪某饲养的马匹撞倒所致,汪某应赔偿时某哪些损失?
关于时某摔倒受伤的原因
汪某确认在其经营的庄园内饲养了马匹,而本案事发地点为庄园大门附近,照片及视频显示现场有两匹无人牵引的马匹随意走动,且事发地点路面平坦开阔,未见其他易引发车辆侧翻的不良因素,结合现有证据以及事发后双方的协调经过等,法院认为骑电动自行车的时某被汪某饲养的马匹撞上系客观事实。
关于时某的损失如何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汪某应对时某受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实际损失的确定
法院认为,医疗费应根据费用与事故的关联性予以确认。事发当日时某就医主诉及治疗的部位为右手及右腕,此后多次复查均针对该部位,该部分医疗费与涉案事故具有关联,应予以支持。但2021年10月及之后时某系对右侧肩锁关节脱位、肩关节退变进行治疗,病史记载患者主诉为“外伤后右肩部疼痛1小时余”。时某此时的治疗部位有别于之前数次复查,就诊时主诉用语有别于此前复查时的表达,且距离事故发生已过去三月有余,期间时某多次复查,均未提及肩锁关节存在不适,该关节长时间脱位而时某一无所觉,明显不符合常理,故法院对时某右肩关节的损伤与本案事故之间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同理,时某在内科门诊、口腔科门诊的就诊费用,与本案亦缺乏关联性,不予支持。关于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法院根据时某的伤势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分别酌情支持。误工费,因事发后时某公司未停发其工资,故不予支持。车辆修理费,根据时某提供的修理费发票开票时间,难以证明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且汪某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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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嘉定法院一审判决
汪某赔偿时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4662.43元。一审判决后,时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时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贴士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与萌宠零距离”成为各庄园农场的“吸金利器”,除了鸡鸭鹅等常见小动物外,不少商家还引入了香猪、羊驼、马匹、孔雀等体型较大又爱自由的“新网红”,吸引了一批又一批的游客。然而,动物在为商家带来收益的同时,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为防免动物致害风险,促进纠纷调处,法院提示:
饲养人应严格遵守动物饲养的法律法规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动物致人损害的第一责任人,一般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其过错。根据实践中的情况,《民法典》又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若受害人对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以此主张免责或减责;当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时,受害人对损害存在故意仅能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当饲养的是中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则不存在任何免责或减责事由。
因此,动物饲养人应当积极查询并遵守法律及各地行政法规的动物饲养规定,首先,不得私自饲养危险动物,典型如獒犬类的烈性犬;其次,主动了解动物习性并根据其特点有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有效的管理措施。如出门遛狗要栓绳逐渐成为公众常识。此外,对于农场、动物园等饲养、管理一定数量的动物,并提供游客与动物互动服务的场所,除常规的硬件管理设施外,饲养人和管理人还应特别注重对游客的风险警示、安全告知,并定期排查风险、不定时巡视,防止如本案中因管理疏忽,动物出逃致人损害事件的发生。
受害人应注重证据保存,合理主张损失
当动物致害事件不幸发生后,事实查明是诉讼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受害人虽然不需要举证证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但对于动物致害的事实仍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由于动物致害多具突发性,并往往伴随人身损害,受害人应及时对事故现场留存证据,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通过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控等证据对事发现场情况予以固定,或者寻求旁人帮助,第一时间对现场情况拍照、录音录像,形成客观、连续的证据。
受害人因动物致害可主张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特定情况下还可以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但损失应当合理且与动物致害具有因果关系,如系受害人自行扩大的损失或与动物致害无关的损失,则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鼓励责任人购买保险,分摊风险
日常生活中,饲养的动物大多生性温顺,但野性使然,仍具有一定危险性,属于法律上的危险源。近年来,以与动物零距离接触为主题的乐园呈爆发式增长,人们直接接触动物的机会不再局限于动物园,但一般商家尚不具备大型动物园的动物管理及应急处置经验与能力,动物致害几率随之上升,其中不乏损害后果严重的案例,产生的高额治疗费,受害人无力负担,责任人无力赔偿。在此种情况下,商家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购买公众责任险、宠物责任险等方式,实现以较小的成本将饲养动物的风险与保险人分摊,缓解因可能出现的高额赔偿产生的经济压力,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受害人权益得到有效救济。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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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来源 | 上海嘉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