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的民法典》|對美容服務不滿,女子微信群謾罵 關於名譽權,民法典這樣規定
微信群、QQ群是人們溝通工作、聯絡感情常用的平臺。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網路社交在我們日常社交中的佔比日益增加。如果在微信群等社交平臺隨心所欲地“暢所欲言”,是否會侵犯到他人的名譽權呢?本期專欄透過一個案例關注名譽權,看看《民法典》對名譽權是如何規定的。
案例
對美容服務不滿 在微信群造謠、誹謗、謾罵
一家科技公司在北京市某小區開了家美容店,梁女士是該公司股東兼美容店美容師。住在該小區的趙女士在2017年某一天,因美容服務問題與梁女士發生口角,引發了一場名譽權糾紛。
作為原告,梁女士稱,趙女士是小區業主微信群的群主,梁女士也在該業主微信群中。雙方因為美容服務發生糾紛後,趙女士多次在業主微信群中對梁女士進行造謠、誹謗、汙衊、謾罵,並將梁女士從業主群中移出。美容店的生意也因為趙女士的行為嚴重受損。
梁女士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及證人證言。微信聊天記錄來自兩個微信群,人數分別為345人和123人,記載有以趙女士名義傳送的有關梁女士、科技公司美容店的言論,以及其他群成員詢問該事件情況等的回覆資訊。
科技公司和梁女士分別作為第一原告和第二原告將趙女士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對二原告賠禮道歉,並在指定房屋門口張貼公告、北京當地報紙刊登公告的方式為原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二、賠償原告科技公司損失2萬元;三、賠償二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各5千元。
判決
被告張貼道歉宣告 賠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2017年9月法院作出判決:被告趙女士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指定房屋門口張貼致歉宣告,向原告及科技公司賠禮道歉,張貼時間為七日;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科技公司損失三千元;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梁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二千元;駁回二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被告趙女士提出上訴,2018年1月底,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解析
看清侵犯名譽權構成要件
北京市信利(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閆一帆認為: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少不了網路社交。上述因美容服務引發的名譽權糾紛,其發生和裁判均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法院依據《民法通則》等做出了判決,有力地維護了原告的名譽權。
而現在已經開始實施的《民法典》也將名譽權等人格權獨立成編,可見人格權對公民的重要性以及國家對其重視程度。
對於名譽權侵權的認定,閆一帆認為有四個要件,即受害人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有過錯。
微信群屬於公共空間
具體到這個案件,在微信群中對當事人及公司的負面言論該如何定性,能否與在公共場合謾罵誹謗他人相類比呢?
閆一帆律師認為,不特定關係人組成的微信群為公共空間屬性,因此公民在此種屬性的微信群中發表不當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認定微信群中的不當言論侵犯他人名譽權,除了符合名譽權侵權的全部構成要件外,還應當考慮資訊網路傳播的特點並結合侵權主體、傳播範圍、損害程度等具體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對於原告的請求,閆律師認為:
第一,《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名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梁女士及科技公司要求趙女士基於侵犯名譽權賠禮道歉,符合《民法典》的規定,應予以支援。
第二,關於科技公司名譽權被侵犯產生的經濟損失,雖然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實際經濟損失數額,但微信群中發表的不當言論必定會給公司帶來不良影響,因此綜合考慮趙女士過錯程度、侵權行為內容與造成影響、侵權持續時間、公司實際營業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損失金額。
第三,關於第二原告梁女士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亦根據上述因素酌情確定具體數額。關於第一原告科技公司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則不予支援。
最後閆一帆律師提醒,在微信、QQ等網路社交平臺中,言語要有分寸,千萬莫要隨心所欲地暢所欲言,撞到法律的紅線。
規定
名譽權屬於人格權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路等媒體上釋出公告或者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燕都融媒體記者 蔡豔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