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法官到行動不便老人家裡進行庭前調解。
圖為法官到行動不便老人家裡進行庭前調解。
導讀
現實生活中,居高不下的離婚率、老年人遭遇子女漠視等現象,對“婦幼老”都會造成傷害。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勢群體在婚姻家庭權益方面有了特別的保護,這也是我國憲法及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貫原則。近日,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透過梳理3起典型案例,分別從變更子女撫養權、離婚案件婦女權益保護及贍養類糾紛來解讀民法典的規定,旨在倡導全社會加強對婦女、未成年人及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視及保護,確保“婦幼老”過上美好幸福生活。
變更直接撫養關係需有法定事由
羅某(男)與宋某原系夫妻關係,於2017年9月2日生育男孩羅某某。羅某於2018年9月5日訴至法院,要求與宋某離婚,後經法院判決准許羅某與宋某離婚,婚生男孩羅某某由羅某撫養,由宋某按每年9600元的標準支付子女撫養費。羅某於2021年2月2日訴至法院,要求宋某支付撫養費,後經法院調解,宋某按每月1160元的標準支付子女撫養費。羅某與宋某離婚後,婚生男孩羅某某一直跟隨羅某及羅某的父母生活至今。2022年1月11日,羅某訴至法院,要求變更羅某某由宋某撫養。訴訟過程中,宋某表示其無力撫養羅某某。
法院審理後認為,羅某主張其現有身體狀況及生活環境不利於婚生男孩羅某某身心健康成長,要求變更撫養關係,但羅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現在的身體健康狀況存在客觀上無法繼續在日常生活中照顧子女、履行直接撫養子女義務的情形,羅某亦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工作狀況或經濟收入等發生可能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重大變化,且婚生男孩羅某某在羅某與宋某離婚後一直跟隨羅某及其父母生活。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及保持未成年子女生活與學習環境的穩定,對羅某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援。
■法官講法典
我國民法典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是否變更子女直接撫養關係,應以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為基本衡量標準,主要從客觀不能和主觀不願兩個角度把握。客觀不能主要看現有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是否具備撫養子女的撫養能力,如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在與子女共同生活時,患上了嚴重疾病或發生傷殘情形,致使客觀上無法繼續在日常生活中照顧子女、履行直接撫養子女的義務;主觀不願主要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基於各種原因不願對子女盡撫養義務。但民法典關於子女撫養權的規定是為了解決男女雙方離婚後的子女撫養權問題,目的是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並非離婚雙方博弈的工具。在變更子女撫養權時,無論由父或由母撫養,均應從子女角度出發,加強對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上的關心照顧,對涉及子女學習、生活及成長相關事宜加強溝通協調,雙方均負有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不得因自身原因相互推諉。因此,從保護未成年人權益角度出發,法院認定羅某某跟隨羅某繼續生活為宜,故判決駁回羅某的訴訟請求。
家庭主婦離婚時有權請求經濟補償
張某(男)與鬱某於1983年10月26日舉行結婚儀式,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於1984年11月8日生育女孩張某翠,1986年5月14日生育男孩張某偉,子女現均已成年。張某曾於2006年、2008年兩次起訴要求與鬱某離婚。2021年1月11日,張某第三次訴至法院,要求與鬱某離婚。張某自2002年7月離家出走後與被告鬱某分居至今。張某離家出走時,婚生女孩張某翠與婚生男孩張某偉均為在校學生(其中張某翠系大學在讀、張某偉系高中在讀),均跟隨鬱某生活並由鬱某撫養教育。訴訟過程中,鬱某同意離婚,但主張張某自2002年7月離家出走後,家中事務均由其負擔處理,並撫育培養兩個孩子長大成人,張某未給予物質上和生活上任何扶助,要求張某給予經濟補償。張某對此不予認可,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第三次訴至法院要求與鬱某離婚,鬱某亦同意離婚,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張某要求與鬱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張某離家出走時,其與鬱某的兩個婚生子女均為在校生,且均跟隨鬱某生活,鬱某需承擔兩個子女相應的學費及生活費,鬱某在撫養教育子女及照料家庭等方面付出更多精力,負擔較多義務,離婚時其有權向張某請求補償,張某應當給予補償。結合女方在照料家庭及撫育子女具體付出的情況、婚生子女生活及教育開支、男方個人的經濟收入及當地一般生活水平,法院酌定張某應支付鬱某經濟補償金3萬元。
■法官講法典
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離婚經濟補償適用的情形包括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三種情形,但離婚經濟補償是一種基於對家務勞動價值尊重和認可的權利救濟方式,因此,經濟補償適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上述三種,為家庭利益付出的家務勞動諸如打掃房間、收拾家務、春耕秋收務農勞動等處理家庭日常勞務均應包括在經濟補償適用情形中。同時,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的行使不依是否生活困難為前提,即便負擔家庭義務較多的一方經濟狀況優於另一方,其仍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支付經濟補償。
法院在確定離婚經濟補償數額時基於對家庭義務承擔較多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出發,從付出較多義務一方日常投入在家務勞動上的時間和精力(包括撫育子女、照料老人、處理家庭日常事務等)、婚姻關係存續時間的長短、請求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情況、另一方從中受益的情況和經濟能力、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本案中,考慮到張某離家出走時,其與鬱某的兩個婚生子女均為在校生,且均隨鬱某生活,鬱某在撫養教育子女及照料家庭等方面付出更多精力,負擔較多義務,因此,法院認定離婚時鬱某有權向張某請求經濟補償。
繼子女應贍養盡到撫育義務的繼父母
王某某與張某於1980年12月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與王某某登記結婚時,張某帶有與前夫生育的女兒王某美(5歲)、兒子王某雷(2歲)。王某某與張某共同將王某美、王某雷撫養成人。2015年,王某某與張某因瑣事感情破裂,雙方協議離婚。2021年8月,王某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美、王某雷每人每年支付贍養費10000元。訴訟過程中,王某美、王某雷認為其母親張某與王某某已經離婚,雙方不再是父母子女的關係,不需要履行贍養義務,因此,不同意支付贍養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孝敬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父母是每個成年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與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相同。王某某與張某將王某美、王某雷共同撫養至成人、成家,王某某與王某美、王某雷之間形成撫養教育的關係,王某某有要求王某美、王某雷履行贍養義務的權利。張某與王某某雖已離婚,但王某美、王某雷的贍養義務並未因此喪失。現王某某年事已高,已經喪失了勞動能力,而王某美、王某雷均已成家立業,具備贍養繼父的能力,其作為繼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繼父提供必要的生活費用,故王某某要求王某美、王某雷給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
■法官講法典
我國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贍養老人是兒女回報父母養育之恩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予以弘揚的家庭美德和道德規範。我國民法典從立法上對贍養費請求權主體及給付義務人作出規定,即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等權利。另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將非婚生子女與父母之間、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關係均等同於婚生子女與父母之間的關係,因此,法律規定的成年子女既包括基於自然血親產生的親生子女,也包括基於擬製血親產生的繼子女或者養子女。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基於擬製血親建立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沒有法定的撫養、贍養義務的,只有當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了實質上的撫養和教育,才能夠享受到繼子女的贍養和扶助。當然,繼父母與已經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之間的贍養關係,亦不因繼父母與生父母之間婚姻關係的消滅而消滅。曾受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成年後對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應盡贍養義務。贍養費包括滿足父母基本生活需要的生活費、醫療費等必要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被贍養人一方的身體情況、日常生活實際需要、支付贍養費一方的經濟實力及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綜合酌定贍養費數額。本案中,法院認為贍養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繼父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與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相同。王某某作為王某美、王某雷的繼父,對其盡到了撫養教育的義務,亦應享受到繼子女的贍養和扶助。王某美、王某雷按照法律規定均負有贍養王某某的義務。張某雖與王某某離婚,但王某美、王某雷的贍養義務並未喪失。現王某某年事已高,且體弱多病,缺乏勞動能力且生活較為困難,王某美、王某雷已經成年,均具備贍養父母的能力,作為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親提供必要的生活費用,以保障父母有一個穩定的生活環境,使老人能夠安度晚年。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鄒 旭 梅 嘉 文/圖)
(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