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者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

早報4月1日訊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群眾出行方式日益豐富,以小微型客車(9座及以下)租賃為主的汽車租賃市場不斷擴大。4月1日起,交通運輸部出臺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正式實施。

規範小微型客車租賃市場

辦法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和服務作出系統規定,建立了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備案制度,明確了租賃經營服務要求,界定了各方的權利義務,對於規範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和服務,保護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合法權益,推動形成統一開放的小微型客車租賃市場,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具有重要意義。

業內人士認為,隨著辦法實施,汽車租賃市場或將重新“洗牌”,一批中小型企業可能會退出市場,競爭力較強的企業則會實現規模化、甚至網路化發展。

總體上看,我國小微型客車租賃仍處於起步發展階段。一方面,小微型客車租賃快速發展已成為重要的交通服務方式,極大滿足了社會公眾商務、公務等多樣化的出行需求,對於拉動汽車、旅遊等領域消費發揮了積極作用。另一方面,整個行業還存在著法規制度不健全、經營管理不規範、承租人權益難以有效保障等突出問題,亟須透過立法規範行業發展。

服務專案收費標準需明示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辦法明確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實施備案管理。既對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提出了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等管理要求,也規定租賃經營者在辦理企業登記手續或者新設服務機構開展經營活動後60日內就近向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並明確了備案應提供的材料、備案程式、變更備案等情形。

辦法提出,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要求投入租賃經營的車輛應當經檢驗合格且登記的使用性質為租賃。租賃經營者以顯著方式明示服務專案、收費標準、押金收取與退還等事項;交付的租賃車輛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上路行駛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租賃車輛進行檢測、維護,鼓勵辦理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保險。 “這些措施能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權益,讓我們使用者在租車時能更放心。 ”經常租車出行的市民王先生說。(觀海新聞/青報全媒體記者 周建亮)

來源:青島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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