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6月17日電(記者 孟哲)近日,農業農村部發布第307號公告,就養殖者自行配制飼料明確了九條底線規定,定於2020年8月1日起實施。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正式實施後,養殖者生產自配料將有更明確的遵循,在禁止性和限制性要求方面與商品飼料一致,這將更有利於維護飼料生產使用秩序,保障養殖產品質量安全。
2019年,我國養殖業飼料消耗量約為3.5億噸,其中商品配合飼料2.1億噸,佔比為60%,其餘40%為養殖者自行配製。該負責人介紹說,《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要求農業農村部制定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範,以規範養殖者自行配制飼料行為,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規定包括九條內容,主要對養殖者生產自配料時的原料、新增劑和獸藥等使用提出明確要求。
養殖者生產的就是自配料?
在談及規定所指的自配料範圍如何界定?是不是養殖者生產的就是自配料時,該負責人表示,確定什麼是自配料,必須準確把握兩個方面:
一是生產主體應該是養殖者。無論是企業、合作社,還是養殖場、養殖戶,只要從事動物養殖,都屬於養殖者,自身沒有養殖動物的,都不在主體範圍之內。
二是生產的飼料應該全部用於飼餵自有養殖動物,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全部或部分飼料產品的,或者提供代加工服務的,不屬於自配料範疇。
總之,界定自配料範圍的核心是“自產自用”,通俗講就是自配料及其飼餵的動物應該屬於同一個法人或自然人。凡是不符合上述原則的,都應該按商品飼料管理,取得相應生產許可證明檔案後,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在禁止性和限制性要求方面與商品飼料一致
“本規定第六條明確,養殖者在日常生產自配料時,不得新增農業農村部允許在商品飼料中使用的抗球蟲和中藥類藥物以外的獸藥,這一點與商品飼料的要求完全一致。”該負責人表示,生產實踐中,因養殖動物發生疾病,養殖者存在需要透過混飼給藥方式使用獸藥進行治療的情況。在這方面,《獸藥管理條例》有明確要求,本規定也作了具體闡述,就是必須嚴格按照獸藥使用規定及法定獸藥質量標準、標籤和說明書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必須憑執業獸醫處方購買使用;含有獸藥的自配料要單獨存放並加標識,要建立用藥記錄制度,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
自配料不得加飼添目錄以外的物質
養殖者自行配制飼料過程中,如何確定哪些飼料原料和新增劑是可以用的?該負責人表示,在原料方面,本規定明確,除當地有傳統使用習慣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藥用植物)及農副產品外,自配料不得使用農業農村部公佈的《飼料原料目錄》以外的物質。
在新增劑方面,自配料不得使用《飼料新增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養殖者在使用飼料新增劑時,應當依據農業農村部公佈的《飼料新增劑安全使用規範》要求,嚴格按照適用動物範圍和最高限量使用。
該負責人表示,養殖者購買使用單一飼料、飼料新增劑、混合型飼料新增劑、新增劑預混合飼料和濃縮飼料等產品時,應當注意核查相關產品的標籤、合格證、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等資訊,不得購買無有效生產許可證和合格證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