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王萍)帶貨主播是否要對產品有親身體驗?6月19日,在首部全國性直播電商標準《影片直播購物運營和服務基本規範》和《網路購物誠信服務體系評價指南》兩項團體標準制定研討會上,“直播商品體驗”成為專家討論的焦點之一。專家建議,部分直播帶貨行為應依據《廣告法》嚴管,主播不能為未使用過的商品作推薦和證明。而此前“薇婭賣火箭”的直播,則被專家認為是一種炒作。
今年6月初,中商聯媒購委牽頭起草首部全國性直播電商標準《影片直播購物運營和服務基本規範》和《網路購物誠信服務體系評價指南》兩項團體標準,擬規範商品質量、主播行為。
《標準》是否要規定帶貨主播需要對產品有親身體驗,研討會上專家認為,《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不過有人認為,關於直播購物的本質,是電子商務的一種交易行為,對於《標準》的消費體驗要求,應考慮實際的直播情況,比如之前薇婭直播賣火箭,沒有辦法進行消費體驗。
對此觀點,參加研討會的一位廣告界專家明確指出,火箭並非商貿流通領域的一般商品,“直播賣火箭”更多的是一種炒作行為。“部分直播帶貨行為,應當依據《廣告法》進行嚴管,有助於杜絕虛假宣傳的泛濫。”
在直播帶貨中,很大一部分為農產品。農業農村部資訊中心副主任張國介紹,現有農產品電商1300多萬家,去年的直播購物額是4300億,其中農產品是550億。他認為,農產品本身的產品形態以及不同的冷鏈物流方式,對產品直銷影響很大。很多網紅對產品不瞭解盲目帶貨,一些地方政府也在搞直播、搞帶貨,引發質量問題、售後服務問題。“應該在《標準》裡把誠信、規範、範圍、責任理清晰,不能誇大宣傳,不能侵犯智慧財產權,不能說一套做一套,更不能向農民甩鍋,最後坑害消費者,在規範裡要避免給不良商家藉口。包括對於場景的要求,有些商家搞了一些假造場景,有的場景是欺騙消費者。”張國說。
新京報記者 王萍
編輯 秦勝南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