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乎1.67億投資者!最高法發文 集體訴訟迎新進展

(原標題:關乎1.67億投資者!集體訴訟迎新進展,最高法發文:規範代表人訴訟程式,降低維權成本!證監會將這樣配合)

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建設迎新進展。

為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工作要求,進一步完善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強化證券違法民事賠償的功能作用,有效懲治資本市場證券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於7月31日釋出實施。

關乎1.67億投資者!最高法發文 集體訴訟迎新進展

證監會首席律師焦津洪表示,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已經達到1.67億,其中95%以上為中小投資者。當受到證券違法行為侵權時,由於非常分散、自身索賠金額較小等原因,許多中小投資者往往會放棄權利救濟,不想訴、不願訴、不能訴現象突出。推動證券集體訴訟的落地實施,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這一難題。

與單獨訴訟、共同訴訟不同,由投資者保護機構參與的證券集體訴訟,透過代表人機制、專業力量的支援以及訴訟費用減免等制度,能夠大幅度降低受損害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和訴訟風險,有利於解決受害者眾多分散情況下的起訴難、維權貴的問題。

要點一: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要落到實處

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犯罪行為是資本市場的“毒瘤”。近年來連續發生多起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危及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影響極為惡劣。

當前,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活動“零容忍”已經成為各界的共識。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多次強調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零容忍”,並提出一系列“零容忍”的具體措施,形成組合拳。強化民事賠償,建立完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是其中重要措施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集體訴訟制度為權利受損的中小投資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維權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賠償效應能夠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和高壓態勢。因此,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關於普通代表人訴訟的基礎上,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透過詳細規定具體的程式規則,為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實施法律,統一裁判尺度,提高證券集體訴訟質量和效率,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使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到實處。

劉貴祥表示,集體訴訟制度是資本市場基礎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法提高違法違規犯罪行為成本的重要方面。《規定》的出臺,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要求的重大舉措。《規定》將有效保證法律的實施,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維護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和良好生態,為打造一個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證券市場提供司法保障。

要點二:全面規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式

《規定》全文共計42條,分四個部分,重點規範以下內容。

一、全面規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式。普通代表人訴訟是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提起的訴訟,包括當事人一方在起訴時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和以“明示加入”為特徵的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指依據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提起的以“明示退出”為特徵的特別代表人訴訟。

二、細化了兩類代表人訴訟的程式規定,包括先行審查、代表人的推選、審理與判決、執行與分配等。

三、準確回應了代表人訴訟中的實踐難題,如代表人訴訟的啟動條件、代表人的推選方式、代表人的許可權範圍、調解協議草案的審查、重大訴訟事項的審查、代表人放棄上訴的處理、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啟動等。

四、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作用,依託資訊化技術手段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審判執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要點三:降低維權成本,便利投資者提起和參加訴訟

為降低訴訟門檻和維權成本,《規定》明確了代表人請求敗訴的被告賠償合理的公告費、通知費、律師費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特別代表人訴訟中,未宣告退出的投資者即視為同意參加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等。

要點四:提升訴訟效率,促進證券群體糾紛多元化解

為提高審判效率,克服集體訴訟週期長、成本高等固有的程式缺點,《規定》明確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均採用特別授權的模式,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提起或放棄上訴等;代表人的推選採取訴前確定與訴後推選相結合的方式,既方便雙方當事人又利於程式的高效開展;依託資訊化技術手段開展立案登記、訴訟文書送達、公告和通知、權利登記、執行款項發放等工作,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注重代表人訴訟與非代表人訴訟機制的銜接,引導和鼓勵當事人選擇非訴訟方式解決證券糾紛。

要點五:踐行正當程式,重視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

在提高代表人訴訟效率的同時,《規定》注重妥善保護投資者的訴訟權利和程式利益,包括表決權、知情權、異議權、複議權、退出權和上訴權等。

一是表決權:代表人的推選實行一人一票,充分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

二是知情權:代表人對於決定撤訴、達成調解協議、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放棄或決定上訴等重要訴訟事項,應當及時通知全體原告。

三是異議權:投資者認為代表人不適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代表人資格;對代表人撤訴、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等決定以及調解協議草案,投資者有權提出異議。

四是複議權: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經先行審查裁定確定的權利人範圍有異議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五是退出權:普通代表人訴訟中,投資者對推選出的代表人不滿意的有權撤回權利登記並另行起訴;特別代表人訴訟中,符合權利人範圍的投資者可以在公告期間屆滿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宣告退出;經聽證程式後,投資者對代表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草案仍不認同的,可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請。

六是上訴權:代表人放棄上訴的,不影響個別投資者提起上訴的權利;代表人決定上訴的,不影響個別投資者放棄上訴的權利。

要點六:強化實體審查,發揮司法權的監督制約作用

為緩解代表人特別授權與投資者訴訟權利之間的張力和衝突,《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司法權對訴訟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能。

一是權利範圍的先行審查:在發出權利登記公告前,人民法院可以透過閱卷、調查、詢問和聽證等方式對被訴證券侵權行為的基本事實進行審查以確定權利人範圍。

二是對代表人選任的監督:二次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表人;申請人存在與被告有關聯關係等可能影響履職的情形時,人民法院不予准許其擔任代表人;代表人因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或者其他事由影響案件審理或者可能損害原告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撤銷代表人資格。

三是對調解協議的審查:原告對調解協議草案有異議時,人民法院應當召開聽證會,對調解協議草案的合法性、適當性和可行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製作調解書。

四是對重要訴訟事項的審查:代表人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承認對方當事人訴訟請求、決定撤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是否准許。

要點七:證監會將全力支援配合

證監會首席律師焦津洪介紹,為保證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平穩執行,證監會系統高度重視,將採取以下舉措,全力支援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司法解釋的實施工作。

一是證監會將制定釋出專門規定。依據《民事訴訟法》《證券法》以及司法解釋等有關規定,證監會將制定釋出《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投保機構、登記結算機構等系統單位參與特別代表人訴訟行為進行總體規範。

《通知》將主要對證監會系統投保機構的範圍、參與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原則、工作保障機制、協調合作機制、工作紀律等進行規定。《通知》特別強調了系統相關單位要利用自身系統資料優勢等做好證券集體訴訟的相關司法協助工作,同時強化監督約束,要求參與訴訟的投保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工作紀律,依法行權。

二是投服中心將制定釋出專門的業務規則。投服中心作為證監會系統具體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的主要投保機構,將依據《證券法》、司法解釋等內容,結合自身職能,制定專門業務規則,就參加訴訟的基本原則、獲得外部專業支援、迴避制度、保密制度、訴訟代表人和投資者在訴訟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案件選擇機制、訴訟活動重點環節規範、檔案管理等內容進行規定,使得證券集體訴訟在具體實施單位有規可循。

另外,根據目前分工安排,證監會系統另外一家投保機構——投保基金,在試點階段主要從事資料分析、損失計算、協助分配等工作,與投服中心進行互補,後續根據需要再製定業務規則從事訴訟代表人相關工作。

三是其他系統單位將結合各自優勢依法積極提供司法協助工作。中國結算、證券交易所等系統單位,按照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安排,從自身職能和優勢出發,按照司法協助程式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在集體訴訟過程中的相關工作,在資料分析、證據核查、通知公告、損失計算及賠償金分配等方面提供支援配合。

焦津洪指出,證券集體訴訟只是證券期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型別,不影響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積極發揮作用。新《證券法》規定投保機構“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投保機構將按照業務規則中的案件篩選機制,對重大典型、社會影響惡劣的個案,依法及時啟動集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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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證券時報 責任編輯:楊斌_NF4368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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