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幫兒子轉移財產構成拒執罪共犯獲刑

本報訊 (記者 餘建華 通訊員 祁崇捷)父親並不是被執行人,卻因幫助作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兒子取錢轉移財產逃避執行,構成犯罪被法院判刑。日前,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分別判處被告人梁某峰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梁某偉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

2018年4月,蓮都區法院經審理判決梁某峰需償還銀行借款本息共計70餘萬元,梁某峰分文未還。案件進入執行階段,梁某峰始終沒申報財產也無意履行債務,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梁某峰可能有執行款的線索。

法院經調查發現,梁某峰的父親梁某偉將其名下房產分攤了一半給兒子,梁某峰因此可取得補償款等共計224402.4元,但在其銀行卡賬戶內並未查到流水賬資訊。法院將上述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原來,梁某峰擔心自己在法院的執行案件,轉而向父親求助,要求其幫忙簽字領取拆遷款,然後打到父親的個人賬戶。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為逃避法院的強制執行,梁某峰委託父親分兩次領取其名下的拆遷補償款。梁某偉在明知自己兒子逃避債務行為的情況下,仍幫助其領取並存入了自己銀行卡賬戶未用於還款,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梁某峰夥同其父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梁某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已繳納涉案執行款,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醒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行為人均需對共同故意下的犯罪結果承擔責任。本案被告人梁某峰與其父商量,讓其父幫助領取拆遷款並存到父親個人賬戶時,已形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同故意,且二人實施了領取和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共同犯罪行為,構成拒執罪的共犯。梁某偉雖不是被執行人,但在明知梁某峰是逃避、規避法院執行的情況下幫助轉移財產,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被執行人梁某峰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梁某偉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

珍惜親情、友情是人之常情,但應於法能容。現實生活中,經常會發生失信被執行人“用朋友或家人銀行卡”“用他人名義開店”“父母幫助轉移財產”等情形。無論是親人或朋友,當遇到其有轉移財產逃避履行時,不應聽之任之,更不能為其提供幫助,否則,不僅犯罪者難逃法網,最終自己也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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