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一級高階法官韋武斌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審理李新元受賄一案。南寧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二級高階檢察官梁毅出庭支援公訴。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一級高階法官韋武斌(中)擔任審判長
南寧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二級高階檢察官梁毅(右一)宣讀起訴書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新元利用擔任柳州市工業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柳州市經濟委員會主任,來賓市副市長,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梧州市委常委、副市長,欽州市委副書記、市長,貴港市委副書記、市長,貴港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廣西某公司、私營企業主楊某某等十八個單位和個人在專案承攬、土地開發、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3年至2021年,李新元直接或透過其特定關係人索取和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231.475062萬元。李新元到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並退出部分贓款,認罪態度較好。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新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231.47506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李新元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300萬元,應當從重處罰;李新元收受共計摺合人民幣493.5119萬元的財物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李新元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庭審過程中,審判長韋武斌及合議庭成員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辯護人的合法權利,主持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訴訟程式,組織控辯雙方就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庭審過程有條不紊、高效規範,控辯雙方都充分地發表了意見。
被告人李新元作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認罰,並在最後陳述中聲淚俱下,做出了深刻懺悔。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群眾代表等30多人旁聽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