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侄甥盡義務才能得到遺產?專家:繼承權不以贍養為前提

由 撒宏才 釋出於 綜合

隨著“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正式實施,“侄子侄女可繼承叔伯財產”的話題再次引發網友關注。透過法律獲得代位繼承權的侄甥,卻沒有相應的贍養義務要求,在如今老年人贍養問題備受關注的情況下,很多人都認為權利和義務出現了不對等現象。

中國有強烈的死亡忌諱傳統,多數人並不會主動立遺囑。這會不會損害被繼承人的權益?代位繼承背後的立法價值是什麼?有效繼承人範圍的擴大能否推動更多老年人被妥善贍養?增加侄甥繼承會產生什麼影響?圍繞這些問題,記者近日對有關專家進行了採訪。

明確法律關係:

繼承權利取得並不以實際贍養為前提

中國之聲《新聞縱橫》曾在2019年4月報道過一則新聞:廣東深圳一位孤寡老人蔡某去世後,他名下一套房變成了無主房,因為老人無兒無女,一直由侄女照顧直到為他養老送終,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將房產的70%產權收歸國有,而根據當時的繼承法規定,侄女並不在遺產的繼承序列中,30%產權的獲得也是基於她對蔡某盡了贍養的責任。從本案可見,因為沒有繼承權,即使侄女贍養了老人,也只能透過法律手段分得部分財產。且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所得多少並不明確,需由法官自由裁量,可能多數財產仍要收歸國有。

在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杜江湧看來,“財產‘充公’並不符合大眾的繼承心理”。他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增加了侄甥的代位繼承權就能夠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把財產留在本家族內部進行傳承才是民法典擴大繼承人範圍的立法考量。“繼承方面的法律是民事法律中修改最少的,財富在家族內部傳承也符合中國傳統繼承機制,立法時用了很多民間的智慧。因此繼承這塊的法律規定在彰顯價值引導性的同時也應該遵循公序良俗。”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孫若軍持有相同觀點,“增加兄弟姐妹的子女為代位繼承人,不僅有利於引導被繼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對被繼承人進行生活上的照顧,而且擴大了國家保護私人財產繼承權的範圍。”

但不少人認為贍養和繼承應該相輔相成,贍養義務也應列入法律規定,不盡贍養義務就享有繼承權利是不合理的。

對此,孫若軍指出,在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規則中,有具體的多分、少分或者不分遺產的明確規定,但是,法定繼承人、代位繼承人繼承權的確立依據的是身份和血緣,並不是以贍養為前提的。

“一般來說法律規定了基於三種情況的贍養,婚姻關係、血緣關係和撫養關係,而這其中法律只規定了近親屬之間的贍養關係,侄甥子女不屬於近親屬,所以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杜江湧表示。

被繼承人權益保護:

遺產不應成為贍養老人的“誘惑”

民法典第1130條中提到:“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有人覺得此條法規可視作侄甥贍養的強制性條款。對此,杜江湧認為,這條法律並不能必然推匯出侄甥作為代位繼承人就必須要盡到贍養義務。如果這個被繼承人只有侄甥的時候,他們應盡到一定的贍養職責,但這個並不能上升為一種贍養義務。我們不能把遺產作為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贍養的“誘惑”或前提,不能規定先履行贍養義務才能列入到繼承人的範圍,這種導向是不合適的。

實際上,民法典雖然新增了侄甥繼承的規定,但要真正達到繼承條件並不簡單。首先,要求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遺贈,也沒有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等,即排除了被繼承人自身的意願;其次,第一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全部都已不在世,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其三,侄甥男女的父母,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已先於被繼承人去世。

如果孤寡老人僅存的侄甥對其不管不問,老人由非繼承範圍內的人贍養,又該如何分配遺產?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對此,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律師劉純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依照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以多於或者少於繼承人。”該司法解釋充分給予了法官在實踐中根據具體案情公平合理分配遺產的自由裁量權,明確規定“適當”不侷限於比繼承人分得少,繼承人以外的人甚至可以分得比繼承人多。在某種程度上也是督促繼承人積極主動承擔起對被繼承人的贍養責任,同時對扶養被繼承人較多的繼承人以外的人給予鼓勵或“獎勵”,這也是鼓勵社會不同群體多多關愛照顧老人。

引導正確贍養理念:

專業養老居家養老結合加大社會保障力度

“贍養老人是義務不能推諉,至於老人有沒有遺產、遺產多少和分配給誰都是他自己決定的事情,不能以此作為我們履行或者不履行贍養義務、盡力多少的認定。”杜江湧指出,遺產於繼承人而言是一種額外所得,從情理上和從法律上該對家人怎麼做,盡好自己的本分,這才是法律想要倡導的價值。

“從發展的角度看,老年人的贍養問題將逐步實現由家庭、社會和國家共同承擔,如此,繼承遺產需要與贍養掛鉤的理念也會隨著社會發展逐漸淡化。”孫若軍說道。

對於民法典繼承編未來的發展方向,杜江湧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繼承要更多尊崇被繼承人的意願,未來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會越來越多;第二是身份關係在繼承中的依存性會越來越小;第三,隨著我國社會救濟措施和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漸完善,繼承除了和個人發生關係以外,和單位、公益機構之間的關係會越來越多。”

受訪專家認為,未來理想的養老模式應該是,以個人贍養為前提,家庭贍養為主力,國家贍養為補充。國家透過頂層設計和配套設施來充分發揮個人、家庭養老的作用,把專業化養老和居家養老結合起來。在專業化基礎上加大養老社會保障力量,老有所養才不會成為對繼承人的苛責,而是全社會的責任。

民法典@你

➤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王昱璇 樊悅池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