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發兩封郵件侮辱同事 被判公開道歉並賠償5000元

揚子晚報訊(通訊員 潤萱 記者 萬凌雲)都說流言猛於虎,在職場中,這種造謠誹謗所帶來的殺傷力是巨大的,不僅會造成個人名譽損失,甚至會影響個人發展前途。昨日,鎮江潤州法院介紹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原告高女士就不幸成為了“人言可畏”的受害者。

院方告訴記者,原告高女士與被告戴某某曾是同事關係。今年4月,戴某某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公司部分員工共計22人群發了一封郵件。這封郵件將矛頭直指高女士,並盜取高女士朋友圈照片作為配圖,編造諸多不實之言對其進行侮辱。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6月,戴某某變本加厲,更換賬號發出第二封郵件。而且,這一次散佈範圍更廣、內容也更加不堪入目。一時間,關於高女士的負面傳言在業內迅速傳開,鬧得沸沸揚揚。

事件的持續發酵,使高女士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受到了嚴重的影響。7月,被迫從公司辭職的高女士,將發信人戴某某告上法庭。

經查,兩封涉案郵件確係戴某某傳送,其在郵件中針對原告品德、信用、名聲的評價,也帶有明顯的貶損、侮辱性質。同時,郵件向原告原任職單位的同事、領導傳送,內容被收件人知悉,使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其行為已屬於傳播散佈行為,造成原告名譽受損的損害結果。

根據涉案郵件的收件人身份以及範圍,結合郵件中所使用詞句的感情色彩,被告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據此,法院認定被告在郵件中使用的帶有貶損和侮辱性的言辭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被告應承擔賠禮道歉等相應責任,故判令被告在微信朋友圈釋出道歉宣告資訊(要求全部人可見),並在鎮江的媒體上公開向原告致歉,同時賠償5000元。

主審法官表示,名譽權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本案中,被告透過電子郵件在公司內部散佈不實訊息,甚至有意且惡意向大眾傳播,造成原告在公司內部和業內的形象受損,蒙受巨大的精神壓力和經濟損失。因此,被告應當對其群發郵件的行為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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