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支付個人所得稅?為職工謀福利還是為個人謀私利?

  通報背後:個人所得稅豈能用公款支付

  本應由職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卻由單位公款支付。日前,寧波市紀委監委通報的1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就包含了這不可思議的一幕。事情還要從去年9月鎮海區紀委監委派駐第六紀檢監察組的一次監督檢查說起。

  “施建苗不是半年前就已經轉任到貴駟供銷社了嗎?怎麼還在這裡發工資?”在鎮海區供銷社下屬單位駱駝供銷社,一張財務報表引起了派駐紀檢監察組的注意。2018年8月就已經轉任貴駟供銷社主任的施建苗,其當年12月份的工資居然還在原單位發放。

  轉崗近半年,工資為何沒有及時轉到新單位發放?是不是還有其他原因?帶著這些疑問,派駐紀檢監察組進行了深入檢查。

  經過核對工資報表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等財務報表,派駐紀檢監察組很快發現了蹊蹺。除了工資,供銷社還用單位資金支付了職工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不是由個人承擔嗎?為什麼用單位資金支付?”工作人員問。

  “考慮到單位職工收入不高,想為職工謀點福利。”施建苗辯解。

  然而,為職工謀福利不能以違反法律為代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明文規定: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施建苗的行為違反了納稅義務。

  打著為職工謀福利的幌子,背後往往摻雜著個人私利。調查結果表明,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駱駝供銷社以單位資金支付包括施建苗在內的8名職工個人所得稅共計2.6萬餘元。2020年11月,施建苗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為推動全區供銷系統以案為鑑、完善制度,派駐紀檢監察組迅速向鎮海區供銷社發出《紀律檢查建議書》,要求供銷社對本級及其下屬單位財務管理情況開展自查,建立健全公款存放、財務管理等制度。區供銷社黨委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辭退駱駝街道供銷社工作人員1名,追回以單位資金支付的個人所得稅,並對原駱駝供銷社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據悉,鎮海區供銷社已委託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對下屬單位開展內部審計,完善財務管理、資產管理等制度9個,供銷社黨委書記對班子成員和下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逐一開展了廉政談話,切實以案為鑑、舉一反三。(寧波市紀委監委 || 責任編輯 李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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