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怡和企業因篡改食品生產日期被行政處罰,不滿處罰“過重”,狀告行政機關。3月15日下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一案件,當庭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怡和公司篡改食品生產日期被查處
記者瞭解到,2019年,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怡和公司涉嫌篡改產品生產日期。2019年8月7日,執法人員當場查實怡和公司篡改產品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在企業的外包裝間查見從業人員正在使用抹布和噴碼機清洗劑擦拭乳酪燻腸上的生產日期標識:2019/4/17,同時用噴碼機進行重新噴碼,噴碼機字樣顯示為2019/08/07A1,兩者字型、字號完全一致。
經查,怡和公司共篡改乳酪燻腸1487包,德式經典煎腸3757包,德式圖林根煎腸441包,德式紐倫堡煎腸698包,貨值金額177081.56元。截至案發,怡和公司銷售了篡改生產日期的德式經典煎腸54包。案發後,該批產品被全部召回。
市場監管作出罰款301餘萬元等行政處罰決定
2020年6月28日,松江區市場監管局向怡和公司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怡和公司篡改臨近保質期及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生產日期,該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除責令怡和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外,對其處以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罰款301萬餘元、沒收違法生產涉案產品及違法生產使用工具、裝置等處罰。
怡和公司不服處罰,提出行政複議
怡和公司不服處罰結果,向松江區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2020年10月30日,松江區政府作出被訴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了被訴行政處罰決定。
怡和公司仍不服,訴至法院
怡和公司仍不服,訴至閔行區人民法院。怡和公司訴稱其積極配合,未造成危害後果,不符合從重處罰情形。松江區市場監管局表示,該公司行為危害性大、主觀故意明顯,罰當其責。松江區政府表示,作出被訴行政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
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裁量是否適當。從涉案產品的風險性來看,涉案產品系肉製品,屬於《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高風險食品範圍,近一半的涉案產品在篡改時就已經過期,其餘的涉案產品也已臨近保質期。現原告透過篡改生產日期,使得超過保質期或臨近保質期的產品流入市場,加劇了食品安全的風險性。
從涉案產品的貨值金額和銷售渠道來看,涉案產品共計6000餘包,貨值金額達177081.56元,並已銷售54包產品,且涉案產品多銷往商超,銷售渠道較廣,客戶群具有不確定性,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潛在危害性較大。
從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來看,原告作為一家肉製品生產企業,應知如實標明產品生產日期的重要性,但卻為了延長積壓庫存產品的保質期以便銷售,多次大量篡改生產日期,顯然具有實施違法行為謀利的主觀故意。
從處罰結果的形成和處罰力度來看,原告雖然及時召回已售涉案產品,但該召回行為並非主動實施,而是案發後在監管部門的要求下實施的,是監管部門及時查處才避免嚴重後果的發生。鑑於原告有從重處罰情形,松江區市場監管局綜合考量後,根據原告的主要情節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法律適用正確,處罰裁量適當。
此外,松江區政府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經審查後認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式合法,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行政複議決定,亦符合《行政複議法》的規定。
綜上,閔行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