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獲從輕處罰後,他不服又提出上訴

8月8日,據青海省高階人民法院官網訊息,8月5日,青海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原青海省柴達木迴圈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委員、試驗區管理委員會專職副主任兼木裡煤田管理局局長李永平濫用職權、受賄上訴一案。
認罪認罰、獲從輕處罰後,他不服又提出上訴

(來源:青海省高院官網)
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李永平利用其擔任柴達木迴圈經濟試驗區管理委員會專職副主任和木裡煤田管理局局長的身份,幫助青海興青工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透過《木裡煤田聚乎更礦區五號井採坑邊坡治理最佳化方案》,興青公司以礦山恢復治理措施為名,在木裡礦區大肆進行非法採礦;2005年至2020年,李永平利用擔任青海省柴達木迴圈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委員、試驗區管理委員會專職副主任和木裡煤田管理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錢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00.44萬元。
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李永平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宣判後,李永平不服,提出上訴。
青海省高階人民法院在庭審過程中,法院依法保障了上訴人李永平及其辯護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在依法調查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引導上訴人、辯護人、檢察員在庭審辯論階段圍繞本案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罪、是否具有索賄情節以及原判量刑是否過重等爭議焦點進行了充分辯論。辯論結束後,李永平進行了最後陳述。庭審結果擇日宣判。
“政事兒”注意到,今年1月20日,西寧市中院依法對李永平濫用職權、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據青海省高院官網當時報道,在庭審中,西寧市中院認為,被告人李永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木裡礦區生態遭到嚴重破壞,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利用職務之便,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錢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對其上述罪行應實行數罪併罰。鑑於其在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並認罪認罰;積極退贓且贓款已全部追繳完畢,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也就是說,在一審中認罪認罰、獲從輕處罰,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後,李永平不服,又提出了上訴。
李永平因青海木裡礦區非法開採而被查。
認罪認罰、獲從輕處罰後,他不服又提出上訴
李永平(資料圖)

官方履歷顯示,李永平出生於1967年,長期在青海煤炭能源領域工作,曾任:青海省煤礦安全監察局事故調查處副處長、處長,青海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監察處處長,省能源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等職。
2017年3月,李永平調任柴達木迴圈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專職副主任(副廳級)兼木裡煤田管理局局長。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此前推出的電視專題片《正風反腐就在身邊》第一集《政治監督》曾披露,木裡煤田管理局從2014年8月以來,6年多在執法上基本無所作為。
據報道,2017年,木裡煤田管理局新來的局長李永平不瞭解青海“隱形首富”馬少偉控制的興青公司背景,曾一度叫停非法開採。馬少偉立即找到時任海西州委書記、柴達木迴圈經濟試驗區黨工委書記文國棟,請他出面約木裡煤田管理局、柴達木試驗區管委會多名相關領導參加飯局,幫他掃除障礙。
文國棟主動出面約飯局為馬少偉站臺,說是根據木裡煤田管理局反映的情況,讓興青公司重新上報最佳化治理方案,實際上把非法開採規模進一步擴大了。文國棟多次催促相關領導幹部,對這一方案要加快研究透過。
在文國棟干預下,興青公司很快再次恢復非法開採。此前叫停開採的木裡煤田管理局原局長李永平也見風轉舵,轉而開始收受馬少偉賄賂;管理局原副局長馬生全、柴達木迴圈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梁彥國等10多人也被查出收受賄賂,成為利益共同體,都為非法採煤提供保護。
2020年8月初,木裡礦區非法採煤亂象曝光。幾天後,李永平等多人被免職接受組織調查。2020年9月,時任青海省副省長、海西州委書記、柴達木迴圈經濟試驗區黨工委書記文國棟主動投案。
去年2月,李永平被“雙開”。經查,李永平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背棄初心使命,違反政治紀律,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並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未按規定向組織報告個人重大事項;違反廉潔紀律,將個人應付的費用由他人支付;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涉嫌職務犯罪。
李永平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濫用職權犯罪、受賄犯罪,且在黨中央持續深化全面從嚴治黨的情況下,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今年3月,文國棟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文國棟先後利用擔任中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常委、海西州人民政府副州長、中共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委副書記、書記、中共海西州委書記及青海省柴達木迴圈經濟試驗區黨工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991萬餘元。
李永平簡歷

李永平,男,漢族,1967年10月出生,青海湟中人,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88年7月參加工作,199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6年9月至1988年7月 陝西煤炭工業學校井下開採專業學習;

1988年7月至1991年10月 青海省海西州綠草山煤礦生產科技術員;

1991年10月至2002年6月 青海省重工業技工學校培訓科助理講師、副科長、科長;

2002年6月至2006年1月 青海省企業幹部培訓中心幹部、副主任;

2006年1月至2012年6月 青海省煤礦安全監察局事故調查處副處長、處長;

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 青海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監察處處長;

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 青海省能源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人選;

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 青海省能源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17年3月至2020年8月 青海省海西州柴達木迴圈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專職副主任(副廳級)兼木裡煤田管理局局長;

2020年8月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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