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張晨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據介紹,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透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司法確認程式、簡易程式及小額訴訟的程式、獨任製程序、線上訴訟及送達規則等進行了修改並新增7個條文,整體條文順序發生了變化。民事訴訟法修改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所引用的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與新民事訴訟法不一致,相關條文表述也亟待調整。
《決定》對照新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對《民訴法解釋》條文序號和條文表述進行適應性修改,共計16個條文。《決定》修改簡易程式案件延長審限的相關規定、修改程式轉換和程式異議的相關規定、修改簡便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規定、修改小額訴訟案件的相關規定、修改司法確認案件共同管轄的相關規定,並調整所引用民事訴訟法的條文序號和司法解釋自身的條文順序。對照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將簡易程式案件延長審限的條件由“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式”修改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同時將簡易程式案件的最長審限由六個月修改為四個月。對照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將簡易程式轉換為普通程式的條件由“案情複雜”修改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為下一步細化程式轉換標準預留空間。同時,明確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式、小額訴訟程式的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根據新民事訴訟法關於電子送達的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採取捎口信、電話、簡訊、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訴訟文書。此外,《決定》還對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如將第九條、第二百一十八條中的“撫育費”改為“撫養費”,確保《民訴法解釋》與新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保持一致。(張晨)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