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認為自己被炸傷是煙花質量有問題導致的。今年6月19日,他將喜慶用品店、煙花生產商和經銷商均告到臨海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合計674739.98元。
日前,經臨海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煙花的生產者已經在煙花外包裝“燃放說明”處告知了燃放的注意事項,明確告知若發生斷火、熄引等狀況嚴禁探頭檢視,禁止再次點燃引火線,並在警示語部分再次作了強調。另外,按“燃放說明”的要求,若煙花發生熄引,應在15分鐘後灌水處理,而不應再次點燃引火線。陳先生再次點燃引線的行為與煙花造成其左眼受傷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陳先生自行承擔。最終,臨海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陳先生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