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涉英烈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目錄如下——
一、羅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網路平臺上侮辱抗美援朝英雄烈士,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並應承擔民事責任
二、肖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案
——在人數眾多的微信群詆譭、侮辱英雄,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三、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網路平臺上採用侮辱、誹謗方式侵害衛國戍邊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構成犯罪並應承擔民事責任
四、王某訴楊某排除妨害糾紛案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
五、李某、吳某侵害英雄烈士榮譽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應承擔法律責任
六、某網路科技公司侵害英雄烈士姓名民事公益訴訟案
——擅自將英烈姓名用於商業用途,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七、葉某等訴某資訊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烈士近親屬有權依法對侵害英烈名譽行為提起訴訟
八、趙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網路平臺上發表不當言論褻瀆英烈事蹟和精神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九、洪某訴劉某、某報社名譽權糾紛案
——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行為的合理回應和批評不構成侵權
十、董某訴李某、第三人盧某排除妨害案
——依法保障英雄烈士遺屬居住權益
其中,多個案例曾引發廣泛關注——
2021年,羅某觀看《長津湖》電影和紀錄片後,為博取關注,使用新浪微博賬號(粉絲數220餘萬)發帖,侮辱在抗美援朝長津湖戰役中犧牲的中國人民志願軍“冰雕連”英烈。海南省三亞市城郊法院認為,羅某在網際網路上使用侮辱性語言抹黑中國人民志願軍“冰雕連”英烈,否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偉大的抗美援朝精神,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羅某在相關網站及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
2021年,肖某在“雜交水稻之父”、共和國勳章獲得者、中國工程院院士袁隆平因病逝世、舉國悲痛之際,無視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線,使用暱稱“堅持底線”的微訊號,先後在微信群“白翎村村民資訊群”(群成員499人)內釋出2條資訊,歪曲事實詆譭、侮辱袁隆平院士,侵害英雄名譽、榮譽,引起群內成員強烈憤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湖南省韶山市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某以侮辱、誹謗方式侵害英雄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決其管制六個月。
仇某在衛國戍邊官兵誓死捍衛國土的英雄事蹟被報道後,為博取眼球,使用其新浪微博賬號“辣筆小球”(粉絲數250餘萬),先後釋出2條微博,歪曲衛國戍邊官兵祁發寶、陳紅軍、陳祥榕、肖思遠、王焯冉等同志的英雄事蹟和英雄精神。上述微博在網路上迅速擴散,引發公眾強烈憤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截至仇某刪除微博時,上述微博共計閱讀量20萬餘次。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仇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仇某透過國內主要入口網站及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此前報道)
仇某出鏡懺悔影片
對於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等行為
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據北京日報報道,近年來,社會上有些人受歷史虛無主義等錯誤思想影響,以“還原歷史”“探究細節”等為名,透過網路媒體等歪曲歷史,詆譭、貶損英雄烈士,造成惡劣影響,引起社會各界強烈憤慨。由於英雄烈士的事蹟和精神已經成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行為不僅構成對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侵害,同時也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指出,此類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三類:
一是民事責任。民法典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且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需要注意的是,對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主體,可以是英雄烈士的近親屬;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相關規定,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侵佔、破壞、汙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是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法院依法嚴懲侮辱、誹謗英雄烈士行為,保護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旗幟鮮明反對和抵制歷史虛無主義等錯誤思想。
中國青年報(ID:zqbcyol 整理:陳垠杉)綜合:最高人民法院、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 高健)、中青報此前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