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西省應急管理廳9月16日訊息,山西省政府近日批覆太原臺駘山滑世界農林生態遊樂園有限公司冰雕館“10·1”重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經省政府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20年10月1日,位於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郝莊鎮小山溝村的太原臺駘山滑世界農林生態遊樂園有限公司冰雕館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13人死亡、15人受傷,過火面積約2258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1789.97萬元。
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及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省政府於事故發生當日成立了事故調查組,並聘請消防、建築等方面專家參與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堅持“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查明瞭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和教訓,提出了防範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省紀委監委成立事故責任追究審查調查組,對有關地方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和人員涉嫌違法違紀及失職瀆職問題開展調查,提出了責任認定意見。國務院安委會對事故查處進行掛牌督辦,並派出工作組督促指導事故調查工作。
經現場勘驗、調查詢問、影片分析、技術鑑定及專家論證,調查認定引發火災的直接原因是:當日景區10千伏供電系統故障維修結束恢復供電後,景區電力作業人員在將自備發電機供電切換至市電供電時,進行了違章操作,帶負荷快速拉、合隔離開關,在景區小火車通道照明線路上形成的衝擊過電壓,擊穿了裝飾燈具的電子元件造成短路;通道內照明電氣線路設計、安裝不規範,採用的無漏電保護功能大容量空氣開關無法在短路發生後及時跳閘切除故障,持續的短路電流造成電子元件裝置起火,引燃線路絕緣層及聚氨酯保溫材料,進而引燃聚苯乙烯泡沫夾芯板隔牆及冰雕館內的聚氨酯保溫材料。火勢在風力作用下迅速擴大蔓延,產生大量高溫有毒煙氣。加之冰雕遊覽區遊覽線路設計複雜,疏散通道不通暢,部分安全出口被人為封堵,導致發生火災時遊覽人員不能及時逃生,因一氧化碳中毒、呼吸道熱灼傷、創傷性休克等原因造成人員傷亡。
事故調查組認定,太原臺駘山滑世界農林生態遊樂園有限公司在限制建設區範圍內違法佔用集體土地;未取得相關證照擅自開工建設,未進行許可、備案擅自投入使用;冰雕館建設無專業設計、無資質施工、無監理單位、無竣工驗收,且違規大量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將電氣線路敷設在聚苯乙烯夾芯彩鋼板上;日常管理混亂,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管理流於形式、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走過場。地方黨委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重大決策部署不到位,沒有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發展的關係;文化和旅遊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林業部門、國土部門及城鄉管理部門,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和監管職責,對相關法律法規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工作開展不紮實,對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管執法不到位,查處打擊不力。
對事故企業13名責任人,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措施,其中6名責任人依法進行逮捕、7名責任人依法監視居住,並移送檢察機關進行公訴;對事故涉及的38名有關公職人員,給予了黨紀政務處分或組織處理。
事故調查組提出了五個方面的防範措施建議,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深刻汲取事故教訓,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完善行政審批聯動機制,加強安全生產源頭管控;深入開展旅遊景區專項整治,徹底排查治理安全隱患;抓住企業“關鍵少數”,壓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廣泛開展宣傳教育,不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1.公安機關已採取刑事措施人員(13人)
(1)韓國林,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籍貫:山西省祁縣,居民身份證號:140102196006125194。2020年10月4日,犯罪嫌疑人韓國林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現羈押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韓偉,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籍貫:山西省祁縣,居民身份證號碼:140106198810282515。2020年10月6日,犯罪嫌疑人韓偉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現羈押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3)韓建軍,曾用名韓軍,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籍貫:山西省祁縣,居民身份證號碼:142430197906293116。2020年10月4日,犯罪嫌疑人韓建軍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現羈押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4)郭美生,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籍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居民身份證號碼:140105199411122512。2020年10月6日,犯罪嫌疑人郭美生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現羈押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5)李躍,男,1961年11月06日出生,籍貫:山西省祁縣,居民身份證號碼:142430196111060058。2020年10月6日,犯罪嫌疑人李躍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現羈押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6)盧鴻勇,男,1965年06月28日出生,籍貫:山西省祁縣,居民身份證號碼:142430196506283117。2020年10月6日,犯罪嫌疑人盧鴻勇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現羈押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7)韓宏,男,1987年02月02日出生,籍貫:山西省祁縣,居民身份證號碼:142430198702023135。2020年10月7日,犯罪嫌疑人韓宏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依法監視居住。
(8)李永威,男,1985年01月26日出生,籍貫:山西省祁縣,居民身份證號碼:142430198501263132。2020年10月7日,犯罪嫌疑人李永威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依法監視居住。
(9)段華,男,1965年05月29日出生,籍貫:山西省祁縣,居民身份證號碼:14243019650525041X。2020年10月7日,犯罪嫌疑人段華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依法監視居住。
(10)韓國珍,女,1971年06月02日出生,籍貫:山西省祁縣,居民身份證號碼:142430197106023126。2020年11月1日,犯罪嫌疑人韓國珍因涉嫌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被公安機關依法監視居住。
(11)韓國梅,女,1977年02月05日出生,籍貫:山西省祁縣,居民身份證號碼:142430197702053129。2020年11月1日,犯罪嫌疑人韓國梅因涉嫌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被公安機關依法監視居住。
(12)賀達,男,1998年05月03日出生,籍貫:山西省祁縣,居民身份證號碼:142430199805033138。2020年11月1日,犯罪嫌疑人賀達因涉嫌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被公安機關依法監視居住。
(13)韓瑩慧,女,1993年12月01日出生,籍貫:山西省祁縣,居民身份證號碼:142430199312013147。2020年11月1日,犯罪嫌疑人韓瑩慧因涉嫌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被公安機關依法監視居住。
目前,公安機關採取刑事措施的13名人員,已由公安機關依法移送檢察機關進行公訴。
2.給予黨紀政務處分35人。
文化和旅遊部門(8人)
迎澤區文化和旅遊局(4人)
(1)丁永愛,現任太原市迎澤區農業農村局黨組書記、局長,2016年11月至2020年8月,擔任太原市迎澤區文化局、文旅局(下稱迎澤區文旅局)局長期間,執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規定不到位,組織落實上級和本部門有關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嚴不細不實,對2017年臺駘山景區未經整改驗收擅自恢復營業的行為放任不管,致使景區重大安全隱患長期存在,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主任科員。
(2)郭廈,2020年8月至今,擔任太原市迎澤區文旅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對臺駘山景區進行安全檢查時,工作不嚴不細不實,未發現安全隱患,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3)閻立宏,現任太原市迎澤區水資源管護中心主任,2012年8月至2017年9月,擔任太原市迎澤區文物旅遊服務中心主任期間,將不符合條件的小山溝城郊森林公園推薦為國家4A級旅遊景區;對臺駘山景區日常安全檢查不深入、不細緻,未發現安全隱患,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4)趙李華,現任太原市迎澤區文旅局文物旅遊服務中心副主任,2017年9月至2020年8月,主持太原市迎澤區文物旅遊服務中心工作期間,對臺駘山景區日常安全檢查不深入、不細緻,未發現安全隱患,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太原市文化和旅遊局(3人)
(5)張建斌,現任太原市文化和旅遊局黨組成員、三級調研員,2013年12月至2017年9月,擔任太原市旅遊局發展規劃處處長期間,指導、初審把關不嚴,將不符合條件的小山溝城郊森林公園推薦上報為國家4A級旅遊景區,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6)王海平,2019年4月至今,擔任太原市文化和旅遊局規劃發展科科長期間,在2019年8月、2020年8月兩次組織對臺駘山景區進行國家4A級旅遊景區複核檢查時,把關不嚴,致使不符合條件的臺駘山景區透過複核檢查,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7)王少華,2019年2月至今,擔任太原市文化和旅遊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期間,分管安全工作,對太原市迎澤區文化和旅遊局開展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指導不到位,未發現安全隱患,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山西省文化和旅遊廳(1人)
(8)師振亞,現任山西省文化和旅遊廳資源開發處黨支部書記、資源開發處處長,2010年9月至2018年12月,擔任山西省旅遊局規劃財務處副處長期間,將不符合條件的臺駘山景區評定為國家4A級旅遊景區;2019年1月至今,擔任山西省文化和旅遊廳資源開發處處長期間,帶隊對臺駘山景區進行國家4A級旅遊景區複核檢查時,把關不嚴,致使不符合條件的臺駘山景區透過複核檢查,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對檔案保管不力,將臺駘山景區建立國家4A級旅遊景區的重要資料《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申請評定報告書》原件丟失。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消防救援機構(6人)
(9)周博,現任太原市迎澤區消防救援大隊助理工程師,2016年9月至2020年4月,擔任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隊迎澤區大隊、太原市迎澤區消防救援大隊郝莊片區消防監督管理組組長期間,對臺駘山景區消防未進行備案擅自投入使用問題未依法予以查處;對臺駘山景區消防安全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未紮實排查和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負有直接責任。給予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
(10)辛建義,現任太原市晉源區消防救援大隊助理工程師,2017年3月至2020年2月,擔任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隊迎澤區大隊、太原市迎澤區消防救援大隊郝莊片區消防監督管理組組員期間,對臺駘山景區未進行備案擅自投入使用問題未依法予以查處;對臺駘山景區消防安全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未紮實排查和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負有直接責任。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
(11)張震,現任太原市小店區消防救援大隊政治教導員,2015年4月至2020年8月,擔任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隊迎澤區大隊、太原市迎澤區消防救援大隊政治教導員期間,對所屬部門、人員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失管失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李超鵬,現任太原市杏花嶺區消防救援大隊大隊長,2017年1月至2020年8月,擔任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隊迎澤區大隊、太原市迎澤區消防救援大隊大隊長期間,對所屬部門、人員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失管失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閻紅濤,現任山西省消防救援總隊防火監督處副處長,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擔任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隊迎澤區大隊大隊長期間,對所屬部門、人員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失管失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4)任海平,現任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隊防火監督處副處長,2017年1月至2020年2月,擔任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隊防火監督處監督管理科科長期間,未認真履行消防監督指導職責,對太原市迎澤區消防救援大隊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疏於監督指導,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林業部門(4人)
(15)郭連芝,現任太原市迎澤區文廟街道黨工委書記,2011年4月至2019年5月,擔任太原市迎澤區林業局局長期間,對小山溝城郊森林公園綠化和遊樂設施建設同步進行的行為未進行制止;對涉事企業佔用林地違法建設的行為監管不力;2015年9月,在無政策依據的前提下,同意小山溝城郊森林公園專案名稱變更,推動小山溝城郊森林公園由免費專案變為收費專案;對小山溝城郊森林公園未經驗收即向公眾開放的行為沒有制止,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級科員。
(16)韓永斌(曾用名韓勇斌),現任山西恆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辦公室法務,2009年6月至2016年2月,擔任太原市迎澤區林業局副局長期間,主要分管林政執法等工作,對小山溝城郊森林公園綠化和遊樂設施建設同步進行的行為未進行制止;對2013年至2015年期間景區違法佔用、毀壞林地的行為查處不力,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7)史哲,現任太原市迎澤區文廟街道退役軍人服務保障站站長,2010年5月至2019年5月,擔任太原市迎澤區林業局綜合辦公室主任,承擔林業行政執法職責。期間,對臺駘山景區2013年至2018年違法佔用、毀壞林地的行為查處不力,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18)高峰,2019年6月至今,擔任太原市迎澤區林業局綜合辦公室主任期間,履行林業行政執法職責不力,對臺駘山景區2019、2020年違法佔用、毀壞林地的行為查處不力,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原國土資源部門(3人)
(19)李斌魁,現已退休,2009年8月至2020年4月,擔任太原市迎澤區自然資源局(太原市原國土資源局迎澤分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對臺駘山景區違法佔地、違法建設行為監管執法不到位,存在以罰代管的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0)孫中建,現任太原市迎澤區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局長,2015年12月至2020年4月,擔任太原市迎澤區自然資源局(太原市原國土資源局迎澤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期間,對臺駘山景區違法佔地、違法建設行為監管執法不到位,存在以罰代管的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21)裴蘭榮,2013年6月至今,擔任太原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支隊長期間,對迎澤區自然資源局監管執法不到位,存在以罰代管的問題失管失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城鄉管理部門(2人)
(22)劉俊剛,現任太原市迎澤區財政局黨組書記,2016年11月至2021年2月,擔任太原市迎澤區城鄉管理工委書記、城鄉管理局局長期間,對臺駘山景區違法建設行為未制止未查處,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23)陳瑞宏,現任太原市迎澤區城市管理局四級調研員,2010年3月至2016年11月,擔任太原市迎澤區城市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局長期間,對臺駘山景區違法建設行為未制止未查處,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太原市迎澤區郝莊鎮(4人)
(24)暢耀宗,現任太原市迎澤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委書記、區城改辦主任,2012年8月至2016年3月,擔任太原市迎澤區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將不符合條件的小山溝城郊森林公園推薦為國家4A級旅遊景區;2016年3月至今,擔任太原市迎澤區郝莊鎮黨委書記期間,履行屬地管理職責不到位,對臺駘山景區違法佔地、違法建設行為和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問題失管失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主任科員。
(25)董澍,2005年3月至今,先後擔任太原市迎澤區郝莊鎮副鎮長、鎮長期間,履行屬地管理責任不到位,對臺駘山景區違法佔地、違法建設行為和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問題失管失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26)張福紅,現任鄉鎮副科級幹部,2016年5月至2021年2月擔任太原市迎澤區郝莊鎮副鎮長,分管安全工作期間,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職責不力,對臺駘山景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履職不到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27)宋志強,現任太原市迎澤區郝莊鎮便民服務中心主任,2017年2月至2019年5月,擔任太原市迎澤區郝莊鎮安全辦主任期間,對臺駘山景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落實不到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太原市迎澤區(4人)
太原市迎澤區區委(1人)
(28)李慧,2016年5月至今,擔任太原市迎澤區代區長、區長、區委書記、區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期間,作為全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不力,未按要求建立旅遊景區綜合協調機制,對臺駘山景區違法佔地、違法建設行為和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問題失管失察,對職能部門履職不力行為失於監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太原市迎澤區政府(3人)
(29)劉愛國,2020年3月至今,擔任太原市迎澤區委常委、副區長,分管安全工作期間,對臺駘山景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工作督促指導不力,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30)楊永生,擔任太原市迎澤區副區長,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2020年5月至今分管文化和旅遊工作期間,未建立旅遊產業發展領導協調機制和旅遊安全綜合監管機制,對臺駘山景區存在安全生產隱患問題失管失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31)趙學軍,2020年1月至今,擔任太原市迎澤區委副書記、區政府黨組書記、副區長、代區長、區長、區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期間,對臺駘山景區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問題失管失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太原市(2人)
(32)賈津生,現任太原市委巡察組正處級巡察專員,2006年6月至2016年5月,擔任太原市迎澤區副區長,分管林業工作期間,對小山溝城郊森林公園違規同步建設綠化和遊樂設施、違法佔用林地建設、未經驗收向公眾開放的行為失管失察;2015年9月,在無政策依據的情況下,主持區政府會議同意小山溝城郊森林公園專案名稱變更,推動小山溝城郊森林公園由免費專案變為收費專案,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3)馮原平,現任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13年6月至2016年7月,擔任太原市迎澤區代區長、區長期間,對小山溝城郊森林公園專案違法佔地、違法建設的問題和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問題失管失察。2016年7月至2020年1月,擔任迎澤區區委書記期間,未能壓實部門、屬地監管責任,對職能部門、郝莊鎮政府查處臺駘山景區違法行為不力問題失於監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需要問責的其他人員(2人)
(34)賈立新,2016年11月至今,擔任太原市迎澤區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區應急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對2017年臺駘山景區停業整頓後未經批准擅自恢復營業情況失管失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35)任慧軍,現任太原市迎澤區市容環衛迎澤大隊隊長,2012年10月至2019年3月,擔任太原市迎澤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期間,對2017年臺駘山景區停業整頓後未經批准擅自恢復營業情況失管失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組織處理3人
(36)孫仁剛,現任鄉鎮副科級幹部,在2012年8月至2016年5月擔任太原市迎澤區郝莊鎮黨委委員、副鎮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期間,履行屬地監管職責不力,對臺駘山景區違法佔地、違法建設的日常監督管理不到位,對景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不力。對其誡勉談話。
(37)劉豐,現任太原市迎澤區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2012年7月至2016年4月,擔任太原市迎澤區郝莊鎮黨委副書記、鎮長期間,履行屬地監管職責不力,對臺駘山景區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失管失察。對其誡勉談話。
(38)閆俊力,現任太原市迎澤區黨組成員、副區長,2014年2月至2020年4月,擔任太原市城鄉管理行政執法局迎澤區分局局長期間,對臺駘山景區違法建設行為未制止未查處。對其進行嚴肅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