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未當庭宣判 庭審焦點:醫院拒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權

9月17日下午2點,備受關注的“國內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在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進行一審第二次開庭。庭審歷經2個多小時,未當庭宣判。

下午4時許,身穿白色短袖西裝,一頭利落短髮的徐棗棗走出了法院,在門口等候的媒體和網友們迅速圍上去,打聽庭審結果。

2018年12月10日,時年30歲的徐棗棗向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婦產醫院提出凍卵需求。醫院依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相關規定,認為徐棗棗的情況不符合我國現行相關規範要求,拒絕其請求。徐棗棗遂以受到歧視、侵害人格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醫院提供凍卵費用,並承擔訴訟費用。

本次開庭,距第一次開庭已相距近兩年。此前,本案曾於2019年12月23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國內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未當庭宣判 庭審焦點:醫院拒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權

↑“國內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受到廣泛關注。

自2003年10月1日起執行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規定,“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今天下午,原告徐棗棗及其代理律師董曉瑩、被告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婦產醫院生殖醫學科主任和代理人到庭。

徐棗棗的代理律師董曉瑩告訴紅星新聞,本次庭審,雙方最關注的是醫院是否要滿足原告不以“醫療”目的的凍卵需求,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權。徐棗棗說,這次庭審的感覺是“緊張、興奮, 對被告律師的陳述有一些不認同”。

原告:不認同將“凍卵”與“高齡產婦”劃等號

“被告當然都是認為不應該(滿足凍卵需求)、不侵犯(一般人格權)的,我方透過提交的證據和《憲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民法典》的法律規定說明,應該給原告提供凍卵服務。”董曉瑩稱。

董曉瑩表示,“上次開庭,因為涉及醫療倫理這方面,法官需要蒐集更多的意見。這次原告申請了性別、法律兩方面的專家輔助人出庭,一位是性別專家、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退休教授劉明輝;另一位是醫學倫理專家,不方便透露名字。針對這兩個方面,我們都發表了意見,所以法庭也會重點參考,這是這次開庭的重點。”

據董曉瑩介紹,在法庭辯論中,“對方提出的觀點如,凍卵沒有考慮到醫學倫理學中不傷害原則、高齡妊娠對孩子的影響等。我們從法律上、倫理上、以及性別平等的角度去反駁。我們著重於‘選擇權’。我們的觀點是,凍卵本身要分開看。我們現在尋求凍卵,和凍卵之後是否解凍,是兩回事。我們先把自己有儲存生育率的權利享受了,而以後是否要解凍、是否作為高齡產婦去生育,是不一定的,不是相關的。所以沒有理由現在拒絕凍卵。”

徐棗棗則告訴記者,在庭上,對方律師直接將“凍卵”與“高齡產婦”劃上了等號,她表示不能認同,“這兩個概念不能混為一談,也許我今年凍卵,明年就想取出來用了,那時候我也沒有達到高齡產婦的年齡限制,所以不能簡單把這兩個概念畫等號。”

律師:沒理由對單身女性區別對待

董曉瑩認為,本案最大的難點是,醫院須按照衛建委的規定,服從行政部門的管理。“但其實,醫院是有一定的義務和責任,去推動相關規範的進步,這是它的能動性的體現,但是醫院沒有做到這一點。”

目前,我國沒有統一規範人工生殖技術的法律。而在董曉瑩看來,國家衛生部門2001年制定、2003修訂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禁止給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規定,構成了對女性生育權的侵犯,“它違背了上位法的一些規定。比如《憲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都保障婦女的生育權,從來沒有對單身女性區別對待。”

同時,根據徐棗棗分享的專家證人、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退休教授劉明輝教授的觀點,劉明輝認為,不允許單身女性“凍卵”,卻允許單身男性“凍精”,涉嫌對女性的性別歧視,違反我國《憲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的規定;還違反了《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劉明輝還指出,單身女性凍卵後,其使用凍卵生育時不一定還是單身。即使仍然是單身,對撫育孩子也不一定不利。醫療機構為單身女性提供凍卵服務利大於弊。

至於“允許單身女性凍卵或滋生卵子買賣”的質疑,董曉瑩告訴記者,“無論凍卵與否,這個市場都存在。這是國家需要立法去保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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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新聞記者 彭莉

編輯 張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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