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解讀行政處罰“首違不罰”:需滿足三個條件

從4月1日開始推行的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備受外界關注,對此,國家稅務總局在釋出《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基礎上,同時釋出公告對“首違不罰”作出了詳細解讀。

據瞭解,“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列舉了適用“首違不罰”的10個事項,包括: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定、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納稅人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資料且沒有違法所得;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取得發票,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且沒有違法所得;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繳銷發票且沒有違法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定、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資料;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稅收票證;境內機構或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專案,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兼顧了資料報送、納稅申報和票證管理等多型別輕微稅收違法行為。

根據清單要求,稅務機關對發生清單所列事項,且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適用“首違不罰”。對適用“首違不罰”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應當以適當方式加強稅法宣傳和輔導。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瞭解到,“首違不罰”出臺的背景是稅務部門最佳化稅務執法方式,有效運用說服教育、約談提醒等非強制性的方式,既體現法律的剛性,又體現柔性執法的溫度。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釋出)第十一條也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並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本月開始實施的“首違不罰”,正是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各地、各級稅務機關探索推行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的實踐制發的。稅務機關將在嚴格執法的基礎上,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對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危害後果輕微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給予及時糾正稅收違法行為的機會。上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再次發生清單中所列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將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的規定,給予相應的稅務行政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適用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一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二是危害後果輕微,三是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張欽

編輯/樊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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