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訴訟參與人在訴訟活動中,應當秉持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當事人為達不當勝訴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新增備註文字,作為證據向一審法院提交,該事實已經原審法院查實。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於偽造證據材料,妨礙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依法應當進行制裁。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復 議 決 定 書(2022)最高法司懲復9號複議申請人:雲南天享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雲南省昆明經開區出口加工區A6-6-1地塊現代國際綜合物流中心-電子及資訊產品物流功能區工業一區6幢7層。複議申請人云南天享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享公司)不服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於202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1)雲司懲2號罰款決定,向本院申請複議。天享公司提出,一、(2017)雲01民初1634號案件於2017年7月21日經由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原、被告雙方當事人都是公司。二、(2021)雲民終1468號案件是自然人鄭義春和羅建華起訴天享公司,兩案系不同案件,不同的證據用途。不存在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的天享公司後來在提卡單原件上擅自加文字的問題,天享公司沒有偽造證據,更沒有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本院經審查認為,訴訟參與人在訴訟活動中,應當秉持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天享公司為達不當勝訴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新增備註文字,作為證據向一審法院提交,該事實已經原審法院查實。天享公司的上述行為屬於偽造證據材料,妨礙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依法應當進行制裁。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決定如下:駁回雲南天享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的複議申請,維持原決定。本決定一經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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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齊魯家事、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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