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給新生女兒取了姐夫的姓,前夫起訴了
新生兒的姓氏
不管是隨母姓或者是隨父姓
都很正常
但一女子和前夫解除同居關係後
在給孩子辦理入戶時
卻給女兒取了姐夫的姓
結果遭到前夫起訴…
近日
江蘇宿遷市宿城區法院通報的這起案件
就讓網友們十分驚愕
2014年11月
張某、賀某兩人舉辦結婚儀式
2015年2月26日生育一女
同居期間未給子女辦理入戶登記
雙方解除同居關係後
賀某擅自選取其姐夫姓氏趙姓為女兒姓氏
取名趙某
並辦理入戶登記
網路圖片,圖文無關
2021年,張某提起訴訟要求將趙某姓氏改為賀姓或張姓考慮到趙某隨賀某共同生活法院判決將趙某姓氏變更為賀姓宿城區法院民一庭法官介紹:
“姓者,統其祖考之所自出,氏者,別其子孫之所自分”。在中華傳統文化中,“姓名”中的姓,體現著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則上隨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華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願和實際做法,也是我國姓氏文化重要體現,應當得到良好傳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的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本案中賀某擅自選取其姐夫姓氏趙姓為女兒姓氏有違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有違善良風俗考慮到趙某隨賀某共同生活應將趙某姓氏變更為賀姓為宜
新晚報綜合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