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萬出售路虎豪車,“中間人”卻跳樓自殺,購車款何去何從?近日,湖南株洲蘆淞區法院通報了這樣一起案例。
為了逃避查封,車主陳某委託妻子葉某將自己名下的路虎牌處理變現。葉某經“中間人”趙某介紹認識了經營二手車行的郭某,對方表示可以處理車輛。
2022年3月,葉某寫了一份授權書“由葉某負責將車輛賣給郭某”,但車輛價格、出售、過戶等事宜都沒談妥。此後在陳某、葉某不在場的情況下,郭某私自將車過戶至了自己名下。
2022年5月,郭某將車以64.6萬元的價格轉賣給了第三人範某並完成了過戶,但郭某並未告知葉某將車輛已賣出。
2022年7月,中間人趙某突然跳樓身亡。2022年8月郭某發微信給葉某,告知葉某其車子已出售,並將車款支付給趙某了。
郭某認為自己已付了車款,陳某車子賣了,又沒有拿到錢,雙方爭執不下。
法院審理認為,車輛過戶到被告名下,後被告又將車輛轉賣第三人,被告應當支付車輛轉讓款給車主陳某。被告向中間人趙某支付款項的行為,不能視同向原告支付車輛轉讓款。被告並無證據證明原告有委託中間人趙某收取車款,且其提供的轉賬憑證顯示,向中間人趙某支付款項的數額與車款數額不同。
法院還查明,葉某和中間人趙某有多筆借貸往來。被告郭某和中間人趙某也有借貸關係。
此外,即使被告認為支付給中間人趙某的款項屬於支付車款,因其不能提交原告委託其向中間人趙某支付車款的證據,其向中間人支付款項的,可以另行透過法律途徑向中間人主張權利,現中間人趙某已死亡,其可向中間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
綜上,法院判令被告郭某向原告陳某、葉某支付車輛轉讓款項64萬元。後被告郭某不服上訴至株洲中院,被株洲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委託代理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代理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代理事項是否合法、是否違背公序良俗;三是代理人是否取得了委託人的委託授權,是否取有書面的委託協議等,委託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本案中,中間人趙某並沒有獲得書面的委託授權,因此中間人趙某代為原告葉某、陳某賣車、收款的行為法院不予認可。
此外,對於二手車行而言,在買車賣車的過程中,一定要認真稽核委託授權、合同、付款進行備註,做到有備無患,預防法律糾紛。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曾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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