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當局擬上路“用電大戶條款” 工商團體提三點質疑

中新社臺北11月30日電 臺灣當局“經濟部”擬於12月中旬公告“用電大戶條款”,計劃2021年元旦上路。該條款近期在臺灣工商界及環保團體中引起較大爭議。

第一波約300家企業被列入該條款,含半導體、化工、石化等產業。所謂首波用電大戶以5000千瓦用電量為門檻,這些企業需在5年內設定契約容量10%的綠色能源發電,取得方式包括設定發電裝置、購買憑證等。辦法實施前設定發電裝置的企業,最高可減免兩成容量。

中時電子報、聯合新聞網等30日報道,臺灣工商團體列舉該政策的三方面爭議。一是限制條件。工業總會表示,早期已設定再生能源裝置的業者已將發電量躉售給公營的臺灣電力公司,相關條例若要求業者設定綠色能源發電裝置自發自用,會衍生融資、與臺電解除合約等糾紛。

二是限時上路爭議。工業總會稱,建置發電裝置對企業而言的最大問題不是成本,而是現行條件不允許,進而導致這些企業只能向外買電。臺當局有關方面限時上路恐讓電價變高而企業有可能“買不到電”。

三是計算公式有缺陷。工商協進會指出,雖有繳納代金的方式,但其計算公式與計算過程並未事先對外說明,令業界困惑。

社會團體臺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日前批評,拿掉“公佈大戶名冊”規定、拒絕讓社會檢驗,相當令人失望。該團體還發現臺塑石化每年耗費26.7億度電,是全臺排碳量最高的企業,卻並非用電大戶,顯示“用電大戶條款”誇張的政策漏洞。

近期臺行政當局能源部門表示,為平衡企業負擔與環保團體訴求,這一條款對於企業將有5年的作為緩衝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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