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食品生產日期罰款301萬元重不重?

  因篡改食品生產日期被罰款301萬元,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不滿處罰“過重”,起訴行政機關。3月15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以及被告松江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一案,當庭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9年8月,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反映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產品生產日期。松江區市場監管局組成調查組進行現場排摸,發現企業在相對隱蔽的倉庫內透過錯時的方式進行生產,生產區域從裡面反鎖並安裝了監控,稍有驚動便可能導致證據的滅失。

  2019年8月7日上午8時,企業員工開門傾倒垃圾時,執法人員兵分兩路,快速出擊,在企業的外包裝間查見從業人員正在使用抹布和噴碼機清洗劑擦拭乳酪燻腸上的生產日期標識:2019/4/17,同時用噴碼機進行重新噴碼,噴碼機字樣顯示為2019/08/07A1,兩者字型、字號完全一致。

  松江區市場監管局當日對企業立案調查,查扣違法生產的食品、用於篡改生產日期的噴碼機、清洗劑、不乾膠貼紙、抹布等違法工具裝置,並對現場操作人員進行逐一詢問。

  經查,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為延長產品銷售期限,從2019年8月1日起,對積壓的臨近保質期以及已經過期的“乳酪燻腸”等產品篡改生產日期。截至案發,共篡改乳酪燻腸1487包,德式經典煎腸3757包,德式圖林根煎腸441包,德式紐倫堡煎腸698包,貨值金額177081元,已銷售生產日期被篡改的德式經典煎腸54包。

  2020年6月28日,松江區市場監管局以“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為由,對該公司作出“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罰款301萬餘元、沒收涉案食品及違法生產工具和裝置”的行政處罰決定。和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複議,經松江區人民政府複議,維持了上述處罰決定。和亦公司仍不服,遂訴至法院。

  庭審中,和亦公司表示,案發後,公司積極配合松江區市場監管局調查,主動召回流向經銷商處的涉案產品,無任何違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後果,故不符合從重處罰的法定情形。松江區市場監管局對原告進行超過貨值17倍的罰款並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屬於法律適用錯誤,處罰明顯不當。

  松江區市場監管局稱,其在綜合考量原告行為的情節輕重及案件具體情況的基礎上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適用正確。松江區政府稱,其具有作出被訴行政複議決定的職權,且作出被訴行政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

  閔行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食品屬於高風險食品範圍,原告透過篡改生產日期,使得超過保質期或臨近保質期的產品流入市場,加劇了食品安全的風險性,且涉案產品貨值高達177081.56元,多銷往商超,潛在危害性較大。而原告作為一家肉製品生產企業,應明知如實標明產品生產日期的重要性,卻多次大量篡改生產日期,顯然具有實施違法行為謀利的主觀故意。

  法院認為,該公司案發後雖然召回了涉案產品,但召回行為並非主動實施,而是在監管部門的要求下實施的,是監管部門的及時查處才避免了嚴重後果的發生。因此,松江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法律適用正確,處罰裁量適當。松江區政府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行政複議決定,亦符合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故閔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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