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改動里程錶,是否構成消費欺詐?
【案件回放】
毛二在網路平臺出售二手車,那五看好車況後,表示滿意,雙方簽訂了《二手車買賣協議書》。
雙方約定車輛價格40萬元。雙方簽字,在備註中註明“無事故、無涉水、無火燒,如有以上問題退車”。協議簽訂後,那五付定金2萬元。第二天,那五轉款30萬元,口頭約定剩下的8萬元,過戶後給付。毛二稱,車輛過戶後,對方以各種理由拒不給付剩下的8萬元欠款,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給付拖欠購車款8萬元及利息。
庭審中,毛二變更訴訟請求,主張因那五故意拖欠部分購車款致使合同未能履行,其進行虛假訴訟屬於欺詐行為。要求被告返還車輛,且按照每日900元標準給付車輛佔用期間的費用,同時定金2萬元不予退還。
經審理,法院判決:撤銷案涉《協議書》;那五將車輛退還毛二;毛二接到車輛時即刻返還已付車款32萬元。
【恆略論法】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盧建剛律師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導致那五錯誤認識的原因是欺詐還是重大誤解。
本案中,毛二主張其直接告知以及透過提示車輛行駛里程已經達到三次更換輪胎程度的間接方式向那五釋明瞭車輛里程錶不準一事,不存在故意欺詐。而那五否認其得到了毛二的直接告知,同時認為自己無法從車輛更換輪胎一事中理解出車輛行駛里程的變化。鑑於涉案車輛經過中間人轉賣,現無法查清交易過程中更改里程錶之人,毛二否認系己所為,那五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毛二有故意更改里程錶以促成交易、獲得高額利潤的行為,結合毛二在本次交易中所獲利益以及其向那五提示車輛更換過輪胎的事實,僅憑里程錶顯數不實一事,無法認定毛二在交易中有欺詐的故意。
恆略律師提醒:
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以及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支援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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