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遵義的小王和小丁同居了五年,期間還生了一個女兒。然而,今天三月份,兩人決定分開,但是男方卻要求女方返還68000元彩禮錢,且為此還鬧到了對簿公堂的地步。
2021年3月29日
小王將女友小丁及小丁父母訴至貴州省遵義市匯川法院
要求小丁一家返還彩禮68000元
小王稱,雙方按農村風俗習慣
舉行結婚儀式同居生活
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
現雙方因感情不和“分手”
彼此都沒有了和好的願望
所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匯川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員額法官張亞麗接手案件後,立即向雙方瞭解情況。小王與小丁自由戀愛,於2015年確立戀愛關係,2016年1月左右,雙方開始共同生活。
期間,小丁兩次懷孕兩次流產,2018年6月,小丁再次懷孕,同年8月,小王和小丁在雙方親友的見證下,舉行了訂婚儀式,訂婚儀式上,小王給付小丁68000元彩禮,因小丁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僅按照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
2019年3月17日,二人女兒出生,次月,小王外出務工,小丁帶著女兒生活,2020年10月,小王返回遵義,雙方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小丁一氣之下離家出走,後雙方因彩禮返還問題,產生爭議,訴至法院。
辦案法官多次組織雙方調解未果,案件開庭審理。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應當返還。該條規定的初衷是給付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亦未共同生活,彩禮應當返還。該條規定並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雙方已共同生活還須查明導致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原因,以及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禮金額以及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數額。
本案中,原告王某與被告丁某自2015年11月確認戀愛關係後,於2016年1月開始共同生活,在親友的見證下舉行了訂婚儀式、結婚儀式,被告丁某在共同生活期間懷孕流產兩次,後生育了女兒,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共同生活長達五年時間並生育子女,也無證據證明被告丁某不願意與原告王某辦理結婚登記。故原告王某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為由要求被告丁某返還彩禮,於法於情於理不合,法院不予支援。
法院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負擔。
來源| 貴州廣播電視臺2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