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的小王和小丁同居了五年,期间还生了一个女儿。然而,今天三月份,两人决定分开,但是男方却要求女方返还68000元彩礼钱,且为此还闹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
2021年3月29日
小王将女友小丁及小丁父母诉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法院
要求小丁一家返还彩礼68000元
小王称,双方按农村风俗习惯
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
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
彼此都没有了和好的愿望
所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汇川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员额法官张亚丽接手案件后,立即向双方了解情况。小王与小丁自由恋爱,于2015年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1月左右,双方开始共同生活。
期间,小丁两次怀孕两次流产,2018年6月,小丁再次怀孕,同年8月,小王和小丁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仪式上,小王给付小丁68000元彩礼,因小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仅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
2019年3月17日,二人女儿出生,次月,小王外出务工,小丁带着女儿生活,2020年10月,小王返回遵义,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小丁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办案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案件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返还。该条规定的初衷是给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亦未共同生活,彩礼应当返还。该条规定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已共同生活还须查明导致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以及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金额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自2015年11月确认恋爱关系后,于2016年1月开始共同生活,在亲友的见证下举行了订婚仪式、结婚仪式,被告丁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怀孕流产两次,后生育了女儿,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共同生活长达五年时间并生育子女,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丁某不愿意与原告王某办理结婚登记。故原告王某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被告丁某返还彩礼,于法于情于理不合,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来源| 贵州广播电视台2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