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後的醫保幫扶政策
1.執行“三重保障”政策。對鄉村振興
部門認定的返貧致貧人口、監測幫扶物件(包括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人口、突發嚴重困難戶)、防止返貧動態監測範圍內但未識別為監測幫扶物件的脫貧人口以及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人員(含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物件、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含低收入家庭成員),做為我市醫保幫扶物件,執行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保障”政策,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後付費”和“一站式結算”。
對防止返貧動態監測範圍外的檔內脫貧人口執行與城鄉居民相同的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政策。
2.全額資助參保。對醫保幫扶物件和防止返貧動態監測範圍外的檔內脫貧人口,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按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給予全額資助,確保參保率100%。
3.修訂現行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最大限度保障幫扶物件待遇。按新政策擴大醫保報銷範圍,將醫保幫扶物件支付的基本醫保起付標準、乙類藥品和服務自付(乙類加掛)部分、超限價自付部分計入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報銷範圍,提高“三重保障”的報銷比例。
4.完善“防貧保險”。對脫貧戶、監測物件和普通農戶中存在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在“三重保障”報銷後醫療負擔仍然較重且符合“防貧保險”理賠條件的,可申請“防貧保險”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