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夫婦買新車問題不斷 準備賣掉時發現是事故車

由 濮陽南煙 釋出於 綜合

  29.6萬買的車“問題不斷” 準備賣掉才發現是輛事故車

  “說實話,如果不是這次打算賣車,我們壓根不會想到它竟然是一輛事故車,而且曾經出過這麼大事故!”最近幾天,市民劉盈汐(化名)夫婦都在為一件事煩惱:他們花29.6萬元買的二手賓士,“問題不斷”的原因竟是因為出過事故,且理賠金額達到了30.22萬元,比裸車價還高。

  新買的車問題不斷,一查發現是事故車

  劉女士買的事故車。

  9月3日,記者在南岸區某小區見到劉盈汐夫婦。“29.6萬,比新車市場價就低了兩萬左右,為啥不乾脆買個新車?”面對記者的提問,劉盈汐表示,一方面二手車能省購置稅,另一方面是出於對經銷商的信任,“那麼大個店,不至於欺騙我們吧”。一臉無奈的他們,正想辦法解決此事。

  2016年1月中旬,劉盈汐夫婦在巴南區某二手車經銷商處購置了一輛賓士轎車。“已經跑了九千多公里,從外形看,並沒有什麼異常。經銷商告訴我們,是江浙一帶的人,家裡車太多,要換新車才出手賣出的。”劉盈汐說,當時,他們相信了經銷商的說法。

  “沒想到車子存在很多質量問題。”買回來第二天,他們就發現輪胎裂了一隻。“開了幾次就發現,故障燈老是亮,到4S店去檢查,也說不出個所以然”。劉盈汐夫婦對車懂得不多,多次諮詢專業人員,數次進行處理,但都沒有解決“病根”,各種問題還是頻繁出現。

  2016年9月,在回家進小區的路上,車子撞上了門口的水泥墩。這讓夫婦倆驚出了一身冷汗,光修理費就花了近6萬元。

  今年8月初,夫婦倆對這輛車的“問題不斷”越來越不滿,決定將其賣掉,換一輛新車。透過中介出手時發現:這輛車此前屬於山西前車主鄭某,出過一個交通事故――“直行撞牆”,並於2015年8月13日申請了保險理賠,賠付金額達302200元。這一理賠金額,比劉盈汐夫婦購車的裸車價還高。

  事故車保險理賠記錄。

  此外,劉盈汐還查詢到,這車在出了事故之後,經歷了多次過戶,而她買車的經銷商就牽涉其中。原來,該車於2015年11月4日被經銷商購買,並過了戶;2015年11月11日,又由經銷商過戶到浙江台州應某名下;2015年12月16月,又被應某過戶到經銷商名下。瞭解情況後,劉盈汐夫婦第一時間找到經銷商協商,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劉盈汐夫婦認為,經銷商隱瞞足以影響消費者決策的重要資訊,構成了消費欺詐,諮詢了法律人士之後,準備提起上訴。按照新消法,要求“退一賠三”,即撤銷雙方的買賣合同,退還購車款,並賠償購車款的3倍錢款。

  已告知事故車情況,不存在欺詐行為

  9月3日下午,重慶晨報記者與這輛車的經銷商,巴南某二手車市場汽車銷售公司的法人陳先生取得了聯絡。陳先生稱,車子是事故車的情況,自己是告知了消費者的。

  “車子出過事故,我們肯定跟劉盈汐夫婦說了的。”陳先生說,自己不作過多的解釋,願意走相關的法律程式。

  “這車,他們是按揭買的,如果估值達不到這個標準(29.6萬),哪個公司願意作擔保?”陳先生表示,自己的銷售程式完全沒有問題,更不存在欺詐行為。

  同時,陳先生也提到,今年8月初,劉盈汐夫婦確實找過自己。因為此事產生的糾紛,他也給過解決方案,但並沒有得到對方的認可。

  經銷商應履行告知義務,並提供告知證明

  記者聯絡了劉女士的代理律師、重慶康渝律師事務所陳曄律師。據悉,陳律師曾代理過類似的“二手法拉利天價賠償案”。

  陳曄認為,普通消費者只能對車輛的外觀是否完好、運轉是否正常進行檢驗,客觀上無法對車輛是否為事故車進行進一步的檢查。但是作為專業的汽車經銷商,其有義務也有能力對車輛情況進行全面瞭解,並明確告知劉女士該車為事故車的事實,這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而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則應由經銷商予以證明。

  ■相關案例

  2014年3月15日,我國實施了新消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損失,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俗稱“退一賠三”。

  2015年3月底,溫州人黃先生購買了一輛104萬餘元的路虎攬勝,後發現該車銷售前更換過變速箱。同年8月10日,溫州龍灣區人民法院判4S店賠償黃先生購車款314.4萬元,即“退一賠三”。

  2015年1月,重慶人張先生花18萬元買新車,卻買到二手車。10月,渝中區法院判決4S店“退一賠三”,即張先生可被退款18萬元,再獲賠55萬元。截至發稿時,該案二審判決仍然維持原判。

  重慶人龔先生花360萬元買了一輛準新車法拉利,發現是事故車。因為車輛買賣合同時間在新消法實施之前,2015年10月29日渝北區法院判決被告退一賠一,退給龔先生360萬元的同時,賠償他360萬元。

  本報記者 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