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巡視組原副組長董宏被訴

據最高檢9日訊息,中央巡視組原副組長董宏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董宏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董宏利用擔任海南省委副秘書長、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中央文獻研究室副主任、中央巡視組副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專案開發、工程承攬、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央巡視組原副組長董宏被訴

公開簡歷顯示,董宏出生於1953年,遼寧省海城市人,1983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黨史系中共黨史專業。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於去年10月2日宣佈董宏接受調查,今年4月12日宣佈開除其黨籍。4月26日,檢察機關宣佈對董宏作出逮捕決定。

經查,董宏理想信念坍塌,“四個自信”喪失,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大搞迷信活動,違規干預和插手執紀執法活動;

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收受禮品禮金;

縱容、默許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利;

腐化墮落,家風敗壞;

大肆收錢斂財,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專案開發、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董宏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董宏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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