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計生法修改:擬明確實施三孩生育政策
8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在京舉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首次亮相。
據悉,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擬對實施三孩生育政策予以明確。修正草案規定,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人口問題始終是影響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全域性性和戰略性問題。
2021年7月釋出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提出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援措施。
現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於2002年施行,2015年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時進行了修改。現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修正草案對此修改為:“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在最佳化生育政策方面,修正草案還規定採取綜合措施,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最佳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援措施相關內容也擬被寫入法律。例如,修正草案明確,國家採取支援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支援有條件的地方探索設立父母育兒假;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據瞭解,修正草案重點圍繞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援措施進行修改,同時強化對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的保障,確保相關政策措施儘快落地實施。
家庭教育法擬更名為家庭教育促進法
本次會議聽取家庭教育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此前,家庭教育法(草案)已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
各方面意見提出,家庭教育立法主要是為了促進家庭教育,家庭是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國家、社會為家庭提供支援、協助。
草案二次審議稿擬將家庭教育法的名稱修改為家庭教育促進法。
草案提出,家庭教育的任務,除了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還應當包括弘揚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草案建議,修改家庭教育的概念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知識技能、文化修養、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
草案二次審議稿強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託他人照護未成年人,不能減輕其家庭教育的責任。
此外,鑑於當前教育培訓機構的亂象,增加一條規定:“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盈利性教育培訓。”
對“大資料殺熟”作出針對性規範
個人資訊保護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三審。據悉,三次審議稿進一步完善個人資訊處理規則,特別是對應用程式(App)過度收集個人資訊、“大資料殺熟”以及非法買賣、洩露個人資訊等作出有針對性規範。
個人資訊保護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進一步明確處理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規定:處理個人資訊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收集個人資訊,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
草案增加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利用個人資訊進行自動化決策,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履行個人資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對應用程式等個人資訊保護情況進行測評、公佈測評結果,對違法處理個人資訊的應用程式,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草案也規定:個人資訊處理者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訊,個人明確拒絕的除外;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取得個人同意。草案增加個人資訊可攜帶權的規定,明確:個人請求將其個人資訊轉移至其指定的個人資訊處理者,符合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條件的,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提供轉移的途徑。
草案明確將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的個人資訊作為敏感個人資訊,並要求個人資訊處理者對此制定專門的個人資訊處理規則。另外,增加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的條件等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其規定執行;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處理個人資訊的活動達到本法規定的個人資訊保護標準。
本組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綜合央視、新華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