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5日訊 12月10日,中國證監會雲南監管局網站公佈的關於對雲南約牛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雲南證監局發現雲南約牛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在開展證券投資諮詢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公司將高風險產品銷售給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投資者風險測評結果稽核不到位,風險揭示書存在“誘導”、“誤導”客戶的內容,個別產品未制定關於產品或者服務分級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投資者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
二是公司證券從業人員和投資顧問未在入職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2名財務人員工資關係及勞動關係隸屬於母公司北京約牛科技有限公司,個別工作人員在呼叫中心繫統中對客戶的描述出現不尊重的詞彙。
三是公司未在總經理變更後5個工作日內向雲南證監局報告,報告時仍然使用更名前“雲南產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稱,實際經營場所與《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登記的營業地址不一致,租房合同房間號列印錯誤。
四是公司客戶回訪由客服人員執行,未指定專門人員獨立實施。
五是公司未在營業場所公示《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公司網站公示產品不全,公司網站公示的產品資訊未體現不同產品的風險分類分級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和《關於加強對利用“薦股軟體”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第四條的規定。
根據《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雲南證監局決定對雲南約牛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雲南約牛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立即開展全面整改工作,嚴格落實《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平,依法依規開展證券投資諮詢業務,並於30日內向雲南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雲南約牛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成立於1997年7月25日,是首批獲得中國證監會頒發認證的專業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註冊資金4000萬。該公司為北京約牛科技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北京約牛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網站建設方案策劃、網站推廣方案策劃的公司。
相關規定: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合規管理,健全內部控制,防範利益衝突,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四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勤勉、審慎地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八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應當制定證券投資顧問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證券投資顧問人員註冊登記、崗位職責、執業行為的管理。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應當向客戶提供風險揭示書,並由客戶簽收確認。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要求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證券投資顧問應當根據瞭解的客戶情況,在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和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向客戶提供適當的投資建議服務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建立客戶回訪機制,明確客戶回訪的程式、內容和要求,並指定專門人員獨立實施。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關於加強對利用“薦股軟體”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第四條: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利用“薦股軟體”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必須遵守《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並符合下列監管要求:
(一)在公司營業場所、公司網站、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公示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名稱、住所、聯絡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許可證號,證券投資諮詢執業人員姓名及其執業資格編碼;同時還應當透過公司網站公示產品分類、具體功能、產品價格、服務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等資訊。
(二)將“薦股軟體”銷售(服務)協議格式、營銷宣傳、產品推介等材料報住所地證監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三)遵循客戶適當性原則,制定瞭解客戶的制度和流程,對“薦股軟體”產品進行分類分級,並向客戶揭示產品的特點及風險,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客戶。
(四)公平對待客戶,不得透過誘導客戶升級付費等方式,將相同產品以不同價格銷售給不同客戶。
(五)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實現對營銷和服務過程的客觀、完整、全面留痕,並將留痕記錄歸檔管理;相關業務檔案的儲存期限自相關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5年。
(六)透過網路、電話、簡訊方式營銷產品、提供服務的,應當明確告知客戶公司的聯絡方式,並提醒客戶發現營銷或者服務人員透過其他方式聯絡時,可以向本公司反映、舉報,也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投訴、舉報。
(七)不得對產品功能和服務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誇大、誤導性的營銷宣傳,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八)產品銷售、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業務環節均應當自行開展,不得委託未取得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的機構和個人代理。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雲南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31號
關於對雲南約牛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雲南約牛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在開展證券投資諮詢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你公司將高風險產品銷售給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投資者風險測評結果稽核不到位,風險揭示書存在“誘導”、“誤導”客戶的內容,個別產品未制定關於產品或者服務分級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投資者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
二是你公司證券從業人員和投資顧問未在入職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2名財務人員工資關係及勞動關係隸屬於母公司北京約牛科技有限公司,個別工作人員在呼叫中心繫統中對客戶的描述出現不尊重的詞彙。
三是你公司未在總經理變更後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告,報告時仍然使用更名前“雲南產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稱,實際經營場所與《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登記的營業地址不一致,租房合同房間號列印錯誤。
四是你公司客戶回訪由客服人員執行,未指定專門人員獨立實施。
五是你公司未在營業場所公示《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公司網站公示產品不全,公司網站公示的產品資訊未體現不同產品的風險分類分級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和《關於加強對利用“薦股軟體”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根據《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立即開展全面整改工作,嚴格落實《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平,依法依規開展證券投資諮詢業務,並於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雲南證監局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