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一直躲債不還,原告拿著證據告上法庭。沒想到,庭審結束後,法官讓原告寫了一份檢查。這是咋回事?3月2日,山西晚報記者從陽泉市礦區人民法院瞭解了這次案情。
原告提供了1張欠條和3張借條
近日,陽泉市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庭審中,原告史某某的訴訟請求為依法判令被告張某某返還欠條、借條上的全部借款,並出示了1張欠條和3張借條的原件。
法官審理發現,這些原件中有兩張借條除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缺少一位外,借款內容、借款金額以及日期格式完全一致,遂對原告就借款用途、交付方式、錢款來源等進行了詳細提問。
據原告所述,欠條為張某某所欠貨款,三張借條是史某某向張某某現金交付的借款。第一張借條是史某某在其工廠裡以現金形式給付,張某某當場書寫。張某某拿錢辦完事後又以錢不夠為由,再次向史某某借錢,史某某將剛收的貨款當場借給張某某,張某某又給史某某寫了第二張借條。第二張借條借款金額與第一張借條相同。
被告向法庭陳述,第一張借條和第二張借條本是一筆錢,且包含欠條中的所欠貨款,只是因身份證號少寫了一位,張某某應史某某的要求重新列印了一份新的借條,史某某承諾回去後將第一張借條撕毀。被告稱,自己不可能、也不會在同一天向原告借兩筆數額完全相同且都是有零有整的借款。
原告最終說出實情
調查第三張借條時,被告陳述,當天自己透過微信轉賬、現金支付的方式償還了原告妻子1000元,該借條是史某某要求自己重打的,並非新借。被告辯稱,如果當天史某某真借給錢給自己,自己並不需要另外東拼西湊還原告1000元。
被告張某某雖然就其辯解不能提交任何證據,但其陳述有其合理性。原告史某某雖然提交證據充分,但其當庭陳述的事實經過與生活常理存在諸多違背之處。法官遂當庭向其闡明構成虛假訴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記錄在案。
庭審結束後,法官再次對原告史某某進行了談話詢問,並拿出四部門聯合頒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為其宣講、釋法。在法官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下,原告史某某終於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向法官陳述了真實的事實經過。其實,4張“條”只有最後一張是有效的,前三張均已作廢,因被告一直躲債不還,他一氣之下拿上所有“條”向法院提起訴訟,沒想到會觸犯法律。
弄清了事情原委,法官責令原告史某某現場書寫了書面檢查,認識到錯誤的史某某口頭變更了訴訟請求。當天下午,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後調解,雙方很快達成調解意見。該案以調解方式於庭審當日結案。
虛假訴訟到底是啥?
虛假訴訟,簡單來說就是打“假官司”,是指當事人出於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採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
虛假訴訟既包括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捏造事實虛構民事訴訟的雙方或多方合謀行為,也包括一方當事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意圖使對方當事人敗訴,以達到非法佔有對方財產等目的的“單方欺詐”行為。也就是說,當事人惡意串通或單方欺詐都可能構成虛假訴訟。
近年來,虛假訴訟在民事訴訟中時有發生,多出現在民間借貸、以物抵債、破產、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執行異議等領域。虛假訴訟之所以多發生於民事訴訟中,是因為民事訴訟的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法官處於中立地位,只有有限的調查權。當事人進行虛假訴訟,較為常見的是雙方惡意串通、虛構事實、偽造證據、虛構訴訟、假戲真做,帶有很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法官不易識別,加之打擊力度不夠,虛假訴訟違法成本低,使得虛假訴訟屢禁不止。
近年來,虛假訴訟案件屢有發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的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透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依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採寫:山西晚報全媒體記者 郭衛豔
綜合山西高院
來源:山西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