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漁期竟敢潛水電魚?批捕!
深圳晚報訊 (記者 徐婭) 去年,深晚獨家報道的一起大鵬非法捕撈水產品有了最新進展。日前,深晚記者從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大鵬大隊獲悉,這起案件中兩名犯罪嫌疑人因在禁漁期使用了電槍捕魚,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被龍崗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事發去年7月16日晚,正值南海伏季休漁期間,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大鵬大隊會同海警部門在楊梅坑對開海域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查獲涉嫌潛水電魚作業人員孫某、李某,查獲漁獲物17.35千克,另搜出電魚槍3把、電池1盒。因涉嫌犯罪,這起案件後來被移交深圳海警局,進行進一步調查。日前,由深圳海警局移送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批准逮捕。
大鵬大隊相關負責人介紹,為了保護水生生物正常生長或繁衍,保證水產資源得以不斷恢復和發展,南海伏季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休漁期間,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型別,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都不得作業。而電魚行為在法律上更是嚴格禁止的,它不僅會導致魚類喪失繁殖能力,嚴重影響魚類增殖,還會導致水質惡化,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此外,電魚極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四條的規定,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就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對此,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提醒廣大市民,在潛水捕撈中,一定要增強法律意識,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既看準作業的“天時”,也注重作業的“方式”,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一起保護海洋環境,讓深圳的發展更可持續。同時,檢察院也將依法履行檢察職能,深入打擊各類破壞環境資源的刑事案件,共同守衛這片家園。
來源:深圳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