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與同事劉某因工作發生爭執後,劉某出於報復,在我下班回家的路上,故意駕車將我撞成重傷。劉某雖已被法院判處刑罰,但無力對我作出賠償。無奈之下,我只好要求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給予理賠,可保險公司以劉某系故意犯罪為由拒絕。
請問:保險公司的理由成立嗎?讀者:鄧蓉蓉
鄧蓉蓉讀者:
保險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須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理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19條第(5)項分別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其中強調只要屬於“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就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理賠,而未將故意犯罪導致的交通事故排斥在交強險理賠範圍之外,即意味著保險公司就故意犯罪所導致的交通事故,同樣必須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本案中,雖然你的傷害是由於劉某的故意犯罪行為所造成,劉某也已經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傷害發生在回家的路上、系劉某的故意過錯所造成,符合交通事故的特徵。因涉案車已經投保交強險,所以,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向你理賠,其可在理賠之後向劉某追償。
顏東嶽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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