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評論員 朱文龍
12月2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透過《江蘇省反家庭暴力條例》。條例明確,鼓勵公民向公安機關等報告家庭暴力行為。公民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經公安機關查實,符合見義勇為人員確認條件的,依法予以確認。
家庭暴力是現實生活中的一大“毒瘤”,它給受害者帶來的傷害,是無法用語言進行描述的。為了防止家庭暴力的發生,相關部門想了不少辦法。江蘇這項舉措就是希望透過獎勵的方式,讓旁觀者“該出手時就出手”,用外界之力照亮家暴“隱蔽的角落”。因而,這項舉措贏得了不少網民的叫好聲。
相關部門的願望當然是美好的,但是分析社會的實際情況,不難發現,這項舉措只是看上去很美。
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
提起家庭暴力,人們關注比較多的是直接而簡單的身體暴力。事實上,並不是只有動拳頭才算是家庭暴力。這次江蘇透過的反家庭暴力條例,就明確了家庭暴力的四種類型,即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經濟控制。身體暴力往往會體現在容易察覺的身體傷痕上,相對容易發現。可像經濟控制和精神暴力,造成的是受害者的心理創傷,倘若受害者選擇了隱忍,這些傷害並不易被外人所察覺。
外人發覺不了,也就談不上制止了,其導致的結果便是,家暴“隱蔽的角落”並沒有因“舉報家暴納入見義勇為”舉措的出臺而減少。
此外,哪些行為屬於家暴、哪些行為不屬於家暴也並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標準。
像江蘇透過的反家暴條例,雖然明確了“跟蹤、騷擾,經常性謾罵、恐嚇,以人身安全相威脅,侮辱、誹謗、散佈隱私,以及漠視、孤立等精神侵害行為”屬於家庭暴力的行為,但是概念還有不清楚之處。
比如“經常性謾罵”、“以人身安全相威脅”“侮辱、誹謗”的邊界在哪?如何界定“經常性”,這些都不好把握。在現實中,夫妻之間發生矛盾後進行爭吵,是在所難免的事。人在氣頭上,難免會說出一些出格的話語,做出一些出格的舉動。若有人因此而報警,反而會招到夫妻雙方的反感甚至報復。
有人說,舉報者不妨先調查取證然後再報警。但問題是,家暴行為多發生在家庭內部或私密空間,人證、物證較少,即便是警方來調查,也面臨著取證不易的問題,不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舉報者作為一個外人,要調查取證更是難上加難。
這些問題的存在,表明在反對家庭暴力方面,知情旁觀者只是起著輔助的作用。若想徹底遏制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關鍵在於受害者要勇敢站出來。
而這就需要法律的及時介入和有效震懾。此次反家暴條例中,細化了八項人身安全保護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等內容,這些措施只有落實到位,受害者才能感到法律的保障,才能主動指認施暴者的罪行,逃離他們的魔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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