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扎西江措、丁仁仁、張海明提起公訴

本文轉自【最高人民檢察院】;

西藏檢察機關依法對扎西江措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辦公廳原黨組成員扎西江措(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山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山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扎西江措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山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扎西江措利用擔任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西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黨委副書記、廳長的職務便利,在專案承攬、續職聘任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浙江檢察機關依法對丁仁仁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浙江省公安廳原警務技術二級總監丁仁仁(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麗水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丁仁仁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麗水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丁仁仁利用擔任浙江省公安廳治安總隊副總隊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業務承接、企業經營、幹部錄用、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張海明涉嫌受賄、貪汙案提起公訴

日前,內蒙古自治區科爾沁左翼中旗原旗委副書記、旗長張海明(正處級)涉嫌受賄罪、貪汙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阿魯科爾沁旗人民檢察院向阿魯科爾沁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海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赤峰市阿魯科爾沁旗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海明利用擔任庫倫旗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庫倫旗委副書記,科爾沁左翼中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利用擔任庫倫旗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的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新聞回顧

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扎西江措決定逮捕

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扎西江措、丁仁仁、張海明提起公訴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丁仁仁決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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