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蓋章雖然不是什麼高深的問題,但是也是我們會計日常工作中非常常見的問題,其中一些容易混淆的問題,我們還是需要注意,下面給大家總結了幾點注意事項。
1、電子普通發票自帶發票專用章,列印後不需要再加蓋發票專用章。
如果你非要再蓋一個章,也不影響發票的使用,只是給自己的工作增添一些麻煩。
2、新版版式發票、電子專票無需加蓋發票專用章。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版式檔案格式為OFD格式,納稅人透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屬於稅務機關監製的發票,採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新版電子發票需要使用ofd閱讀器開啟。
上述兩種都是電子發票,有重複報銷和假髮票的風險,使用電子發票查重工具,配置了真偽查驗功能,可在查重同時驗證真偽,提交發票資訊後,自動生成臺賬儲存。國家要求原件歸檔,他也是支援的,使用員工版或者會計自己上傳原件,都能夠達到原件歸檔的要求。
3、沒有蓋章的發票怎麼處理?
除了新版電子發票沒有章,其它發票納稅人未按規定加蓋發票專用章,有被罰款和被拒收的風險。
沒有蓋章的發票,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除了責令限期改正,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根據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不符合要求的專用發票。納稅人有權拒收。
當然現實中很少出現這種被罰款的情況,一旦發現補上章不就完事了。
4、發票專用章蓋歪了或蓋顛倒了,是否影響發票正常使用。
章蓋歪了或者顛倒了,只要清晰可辨認,只是影響美觀,不影響發票的使用效力。當然,也不要因此隨便蓋,還是要儘量蓋正。
5、發票上蓋了發票專用章,但是沒蓋清楚怎麼辦?
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有的省市認可,有的省市不認可。在不遮擋資訊的情況下,在空白處補蓋一個,或者嚴格點的話直接作廢\紅字沖銷。
對於企業來說,如果金額較大,還是慎重處理,重新開具比較好。如果金額較小,不值得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就這樣進行賬務處理,如果當地稅務機關不認可再做納稅調增。
6、發票應該加蓋發票專用章,不能蓋其它章
曾經發票是允許蓋財務專用章的,自2011年2月1日,修訂的發票管理辦法實施後,明確了發票只能蓋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公章都不可以。
7、發票既蓋了發票專用章又蓋了財務專用章,或者說既蓋了發票專用章又蓋了公章可以嗎?
是不可以的哦,《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專案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8、稅務局代開的發票也需要蓋章,但發票不同蓋章也不同。
按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發票都應該加蓋發票專用章,但去代開普通發票的一般都是未辦證的自然人,沒有發票專用章,不可能要求每個自然人去刻一個章,所以只能是蓋一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了。而代開專票的納稅人,通常是有發票專用章的,所以需要蓋自己的章。(注:如果是個人銷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專票,也應該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9、發票專用章的樣式、尺寸、字型等有明確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的規定,發票專用章是以下樣式。一個公司可以刻制若干個發票專用章,但需要在最下面的括號中標明順序編碼(1)、(2)……
10、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
不需要全部聯次加蓋發票專用章,只需要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上加蓋,其他聯次,比如存根聯、記賬聯上都不需要蓋章。
11、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蓋章的問題
上條的一個例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當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這是國稅函[2006]479號的規定。這個規定的產生是有歷史原因的,因為當時如果在抵扣聯上蓋章,掃描認證時經常會通不過,所以不得不明文規定不允許在抵扣聯和報稅聯上蓋章。
但這個規定現在看來有兩個問題,一是和《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相牴觸。“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專案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二是目前發票透過勾選確認即可,不需要掃描認證,不讓蓋章也失去了現實意義。所以,理論上講該條款應該是作廢了,但總局一直沒有明確下文作廢此條,所以該條款,目前如同薛定諤的貓,處於一種不生不死的奇怪狀態,大家瞭解即可。
看完這些注意事項,是不是對發票章更清楚了呢?發票蓋章確實是小事,但是也算是會計基礎工作重要組成部分,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所以要按照通知取得合法合規的發票,減少稅務稽核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