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2月31日聯合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新公佈的《解釋》主要對六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修訂,涉及: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食品安全的保護;利用保健食品等騙取財物;食品相關產品造成食品被汙染;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農藥、獸藥、飼料中新增禁用藥物;畜禽屠宰相關環節注水注藥。
對“一老一小”群體加強保護,“保健品坑老”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安翱表示,針對司法實踐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護的薄弱環節,《解釋》從多方面對保護該群體食品安全作出規定。比如,《解釋》明確規定,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將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央視新聞今年曝光的一起“保健品坑老”案件中,被告人用自來水勾兌“神藥”坑老年人。
再比如,針對“保健品坑老”行為作出規定。近年來,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保健需求的心理,透過“免費體檢”、“健康講座”、“專家義診”、“誇大療效”等花樣繁多的手段,虛構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療效,欺騙老年人高價購買,牟取暴利。對此,《解釋》明確規定,實施此類犯罪,符合詐騙罪規定的,依照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銷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增加對畜禽屠宰相關環節注水注藥行為的定罪處罰規定
近些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賺取黑心錢,給進入屠宰相關環節的生豬等畜禽惡意注水,導致大量注水肉流向百姓餐桌。更為惡劣的是,不法分子為了增加保水效果,在注水的同時還注入藥物,藥物殘留則進一步增加了食品安全風險。實踐中,不法分子還不斷翻新藥物配方,既有“瘦肉精”類的禁用藥物,也有獸藥、人用藥,還有不法分子自己配製的化學物質。《解釋》加大對此類犯罪的對懲治力度,第十七條第二款對畜禽屠宰相關環節注水注藥行為的定罪處罰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該條款,對於肉品中獸藥殘留量不超標或者肉品汙染物雖然不超標,但肉品含水量超標,以及在屠宰相關環節證明有注藥行為,只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均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