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位,歡迎來到照理拍案。
前兩天我們跟大家聊了聊,說這個民法典推出之後,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有了某種意義上的繼承權。
如果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繼承人,都沒有的話,那麼他們被稱為,實質意義上的第三順位繼承人,侄子侄女們是有了繼承權,
但是也有很多朋友們有疑問,他們說聽說,這個民法典修訂之後,獨生子女都不能完整的繼承,自己父母的遺產了,是有這回事嗎?我們跟大家剖析一下。
我國的很多80後90後,都是獨生子女,一家就這麼一個孩子,所以天然的大家就以為說,你看我父母就我一個孩子,
那麼我父母的所有財產,是不是都是我的呢,
未來如果有一天,不管是我父母留下的房產也好,車也好,存款也好,我是不是自然而然的,都改成我的名都由我繼承,別的人沒有任何繼承權呢?
似乎這是一個非常合理的事情,甚至不管是子女還是父母,都是這樣天然認為的,然而我要跟大家講,這個認識是錯的,
我國遺產法明確規定,兩層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呢,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呢,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當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時候,第二順位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
那麼第一順位繼承人,他有先後之分嗎,沒有?沒有任何先後之分,有幾個第一順位繼承人,大家就得把遺產分成幾份,每人分一份,只不過在以往的很多司法操作中,咱們清楚,
當父母一輩都過世的時候,那麼祖父母明顯也過世了,所以第一順位繼承人,等於只剩下獨生子女一個人了,他當然可以合法的完整的繼承自己父母的遺產。
然而畢竟我們的生活是有意外的,假設父母中年的時候,就突然喪生了,留下的不只是獨生子女
,祖父母也健在的話,那麼對不起祖父母和子女,是有著同等的繼承權的。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有的祖父母人家放棄了繼承權,我不要了,我都給我的孫輩,那可以,那你孫輩完整的繼承遺產,
可是有的祖父母,由於各種原因人家不放棄,人家不放棄,人家就可以分一份,
而且分到這份財產之後,再過若干年如果祖父母過世了,祖父母的子女都有繼承權。
這就出現了有的地方有這種情況,父母突然因為意外去世了,獨生子女不單不能完全的繼承家產,甚至過了若干年他發現,我們家的財產有相當一部分,被我的叔叔伯伯姑姑給繼承走了,
沒辦法,這就是法律的規定,獨生子女並不天然的具有對父母全部財產,
繼承的權利,你也只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中的一個而已,只要第一順位繼承人中,還有別的人活著,人家就有跟你同樣的權利。
當然這個事也不是不能破解,我們剛才講的全都是法定繼承程式,關鍵是我們還有一個,遺囑繼承程式,什麼意思,如果父母也好祖父母也好,人家此前就立有遺囑,自己的財產,是可以自己完全支配的,我把我的財產給任何一個人,別人都不能說
,如果我此前就立有遺囑說,我的房產也好,我的財產也好,我的存款也好,完全都由我獨生子女繼承,別人我一個都不分,只要有這個遺囑,那麼當然獨生子女,就可以完整全面的,繼承自己父母的遺產了。
所以這也是為什麼,越進入到現代化社會,越有很多人就願意早早的,立遺囑的原因,畢竟你的遺囑,只要是你真實意思的表述,那就可以全面完整的幫你分配財產了。